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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取保候審的流程主要有哪些?

(一)申請這一階段一般處於每個訴訟階段結束之後,最爲常見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強制到案之後。但是由於英美各國將保釋在一定範圍之內作爲一種權利賦予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在大多數情況下,被告人自己無須提出申請,而由具有保釋決定權的官員依職權批准。根據英國《1994年的刑事司法與公共秩序法》第27條的規定,警察能夠對被告人的保釋附加除了要求被告人居住在保釋旅館之外,他們認爲合適的任何條件。

(二)聽審與抗辯聽審並非保釋程序的必經階段,因爲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獲准保釋條件的情況下,法官沒有必要舉行聽審,而可以直接決定保釋。在其它案件中,法官一般可以依職權決定聽審。保釋程序中也突出體現了當事人主義的抗辯性原則,當檢察官與辯護律師雙方不能就保釋與否達成一致時,那麼法院將進入一個完全抗辯的模式。在決定是否保釋的過程中,法官必須聆聽被告人的辯解,並且在公開法庭上聽取控訴方和被告方的辯論。所有拒絕給予保釋的決定也是公開作出的。法院必須將拒絕保釋或科加保釋條件的理由作詳細記錄,並且應當儘快地將記錄副本送達被告人。一般來說,保釋決定的作出必須有律師和檢察官的參與。

(三)裁定不論法官是否同意保釋都必須作出正式裁定,因爲這一裁定將成爲被告人申請救濟的基礎。若法官准予保釋,則裁定中必須明確被保釋人所應遵守的條件以及違反保釋規定後的處罰;若法官不准許保釋,則其必須明示否決的理由。

(四)救濟“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英美各國對保釋的救濟也規定得較爲詳細。蘇格蘭《1995年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對保釋決定不服也可以通過複審和提出上訴的方式來尋求救濟。此外,英美大都規定了有關申請人身保護令的程序,人身保護令是對關押者發出的一種司法命令,其作用是對羈押或監禁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對違法的羈押或監禁加以糾正。申請取保候審主要有這些流程:第一,向法院申請階段;第二,法院聽審與抗辯階段;第三,法院裁定並宣佈結果階段;第四,救濟階段。在取保候審完結之後,可以憑藉相關機關開具的證明文件銀行領取保證金。

申請取保候審的流程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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