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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固定期限是否意味着可以隨意解僱?

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能解僱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公司可解僱員工若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失職營私、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或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工作任務等。爲防範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風險,用人單位應增強證據意識,以書面形式徵詢勞動者對合同類型的意見,並保留書面證據,避免勞動者利用而增加用工成本的風險。

法律分析

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能解僱嗎

1、公司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後,如果員工具有下列情形的,公司能解僱員工: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或者員工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等。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如何防範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風險

1、風險分析。在勞動者符合法定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也默認接受,但時隔數月或者數年,突然要求公司從該固定期限合同訂立之日開始每月支付兩倍工資,從法律規定看,其主張是可以成立的,因爲勞動者並沒有提出過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本應當主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口頭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勞動者的意思訂立,但履行一段時間後,勞動者反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兩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系勞動者提出的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面臨支付兩倍工資的風險。

2、應對策略。當勞動者符合上述情形的,訂立合同前,用人單位應當增強證據意識,實踐中建議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徵詢需訂立哪種類型的合同,如勞動者同意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主動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一定要保留勞動者同意的書面證據,避免事後被勞動者利用而導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風險。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公司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後,若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或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且對本公司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等情形,公司有權解僱員工。爲防範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風險,建議用人單位在訂立合同前增強證據意識,以書面形式徵詢勞動者對合同類型的意見,並保留勞動者同意的書面證據,以避免事後勞動者利用此進行索賠,從而增加用工成本的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合同無固定期限是否意味着可以隨意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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