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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包公司中標分公司合同簽署問題

總包公司中標分公司籤合同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人可將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總公司中標後委託分公司簽署合同是合法的。分公司可以作爲訴訟主體,根據《公司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獨立參加民事訴訟,雖然最終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參與訴訟方便實際操作,但權益和責任最終歸有限責任公司所有。

法律分析

一、總包公司中標分公司籤合同可以嗎?

如果是總公司中標後委託分公司簽署合同,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中標後委託分公司簽署合同符合“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的規定,在授權委託書等相關手續完備後,如果是總公司中標後委託分公司簽署合同是可以的。

二、分公司可以作爲訴訟主體嗎?

分公司的法律性質定性爲非法人,但是可以從事民事活動。

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是否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問題,對此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爲,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8條和《民事訴訟法意見》第40條第(5)項的規定,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可以獨立參加訴訟;另一種意見認爲,《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故分公司不能參加訴訟,只能由公司參加訴訟,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在公司治理中,由於工作和業務的需要,經常會在註冊地外設立分公司,分公司的法律性質定性爲非法人,但是可以從事民事活動。《公司法》第1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民事訴訟法》第48條、《最高人民法院》第40條第(5)項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爲獨立的民事訴訟主體。《公司法》的規定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並不矛盾,《公司法》解決的是實體民事責任的最終承擔問題,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訴訟主體資格的問題。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又有自己的財產,可以獨立參加民事訴訟,以方便訴訟。當然,分公司參加訴訟,但是最終的民事權利義務實際上由有限責任公司享有和承擔。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總包公司中標後委託分公司簽署合同是允許的,前提是經過授權委託書等相關手續的完備。而對於分公司作爲訴訟主體的問題,雖然分公司的法律性質定性爲非法人,但根據《公司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後,可以作爲獨立的民事訴訟主體參與訴訟,但最終的民事權利義務實際上由有限責任公司享有和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條 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標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十五條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總包公司中標分公司合同簽署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