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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方與承包經營者的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二條又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一、工地事故如何劃分

在工地是了生傷亡事故時,責任要依據調查情況才能確定。如果是工傷事故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共同賠償。如果形成僱傭關係的,由僱主承擔賠償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爲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應當認定爲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職工因工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由誰支付

1、職工因工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可能由單位、也有可能由交通事故的責任方來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發包方與承包經營者的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