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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年齡段

刑法年齡段

刑法對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1、不滿12週歲的人犯罪的,屬於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2、14-16週歲的人犯法定八類惡性犯罪、12-14週歲的人犯嚴重暴力性犯罪經最高檢追訴的,屬於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3、年滿16週歲的人犯罪的,屬於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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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年齡劃分標準

1、不滿14週歲的人,一律不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均負刑事責任。

4、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均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5、刑法規定的年齡是指實足年齡,不是指虛歲。實足年齡以日計算,並且以公曆計算。行爲人分別過了14週歲、16週歲、18週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纔是分別已滿14週歲、16週歲、18週歲。

刑事犯罪年齡其實就是法律中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這是劃分刑事責任很重要的標準,我國刑法根據我們國家一貫的對少年兒童的危害行爲以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爲指導,從我國、經濟、文化教育狀況、少年兒童的成長過程以及各類犯罪的情況等實際出發,並適當借鑑別國的立法經驗,考慮刑法的世界發展趨勢,在刑法典第17條裏對責任年齡作了較爲集中的規定,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爲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與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三個年齡階段。

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已滿16週歲的人進入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由於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體力和智力已有相當的發展,具有了一定的社會知識,是非觀念和法制觀念的增長已經達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夠根據國家法律和社會道德規範的要求來約束自己,因而他們已經具備了基本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因此,我國刑法認定已滿16週歲的人可以構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們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爲負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 之一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最多18字)

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是如何劃分的

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是如何劃分的如下:

1、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爲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刑法規定的八類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爲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

3、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爲,都不負刑事責任,爲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能力:

1、全刑事責任能力

簡稱刑事責任能力或責任能力。其概念和內容在各國刑事立法中一般未予規定,而是由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結合刑法中關於責任能力和限定責任能力的規定來加以明確和確認的。從外延看,凡不屬刑法規定的無責任能力人及限定責任能力的人,皆屬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2、全無刑事責任能力

簡稱完全無責任能力或無責任能力。指行爲人沒有刑法意義上的辯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根據現代刑事立法的規定,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一般指兩類人,一是未達責任年齡的幼年人;二是因爲精神疾病而沒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人。

3、對無刑事責任能力

也可稱爲相對有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爲人僅限於對刑法所明確限定的某些嚴重犯罪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情況。從設立這一責任能力層次的立法例看,這種相對無責任能力人都是已超過完全無責任能力的年齡但又未達到成年的一定年齡段的未成年人。

4、制性刑事責任能力

又稱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刑事責任能力、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和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中間狀態,指因年齡、精神狀況、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爲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爲時,雖然具有責任能力,但其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較完全責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減弱、降低的情況。

綜上所述,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主要爲三種,包括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相對負刑事責任以及完全負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在利用證人證言對年齡進行認定的時候,一般說來,接生人員、與被告人同月出生的鄰居的父母、被告人的父母及親戚的證言比較可靠,如果與其他證據不相矛盾或有其他證據印證,可以採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新刑法對犯罪年齡的規定有哪些?

新刑法對犯罪年齡的規定有:年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未滿14週歲的人不會構成犯罪,故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年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未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也可以由收容教養等。

一、新刑法對犯罪年齡的規定有哪些?

      1、已滿 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爲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爲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週歲—16週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不滿14週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爲,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爲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過了週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爲已滿週歲。

      6、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收容教養。

      7、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係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補充偵查。

      8、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及死緩。

      9、已滿75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審判的時候已滿75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刑事責任年齡的定義是什麼

      刑事責任年齡(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法律規定行爲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的條件之一。根據人的生理與心理髮展成熟度及社會化水平確定。依照刑事法律規定,凡達到一定年齡、精神正常者實施犯罪行爲,應負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是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

三、其他需要注意事項是什麼

      相對負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因此,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減輕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見,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是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年齡階段。這是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表明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刑事精神。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收容教養。”這裏的收容教養是對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種保安處分措施。

      完全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可見,年滿16週歲,是有完全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目前我們國家的罪犯年齡處在各個年齡階段,不同年齡階段的人在面對同樣的刑事責任時,其需要承擔的責任也是不同的。我國刑法中對於刑事責任的年齡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主要是強調了未成年人在發生犯罪情節時是否可以免除相應的刑事責任,同時也強調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應當給予孩子足夠的教育,避免低齡化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年齡是多少

我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年齡是十二週歲。

1、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在刑法上,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就是具備相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刑事責任能力,是刑法意義上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也就是既對自己的行爲性質、後果等有所認知,又能根據對自己的行爲認知,控制自己爲或者不爲這種行爲的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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