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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是否屬於行政處罰?

強拆是否屬於行政處罰?

行政強拆是行政強制措施,不屬於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拆除且不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拆除。行政強制措施包括執行性強制措施和即時性強制措施。執行性強制措施是爲促使相對人履行行政義務而採取的強制措施,即時性強制措施是爲排除緊急妨礙、消除緊急危險而直接對相對人採取的斷然行動。

法律分析

一、行政強拆是行政處罰嗎

行政強拆不屬於行政處罰,而是屬於行政強制措施,違法建築不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類別

1、執行性強制措施執行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針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爲所確定義務的相對人,爲促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所採取的強制措施,又可以稱爲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甚至直接稱爲行政強制執行。

其實,行政強制執行與其說是一種行爲,倒不如說是一個過程。

在這個過程中,行政主體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直接作用於相對人,以確保義務內容的實現。

對這種行政強制措施,法律也有主體、方式、程序和時限等要求。

行政強制執行是對採取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全過程的綜合概括,其中起決定作用、居於中心地位的仍然是行政強制措施。

由於採取這種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實現義務的內容,故在理論上和實務中習慣於將其稱爲執行性強制措施,它理應成爲整個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形態或一個組成部分。

將執行性行政強制措施排除在行政強制措施之外,在邏輯上是說不通的。

2、即時性強制措施即時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爲排除緊急妨礙、消除緊急危險,來不及先行作出具體行政行爲,而直接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行爲採取的斷然行動。

行政即時強制的決定與實施往往同時作出,二者之間一般沒有時間間隔,也很難作先後之分。

因此,在實務中觀察,行政主體採取的是一個斷然的行動,有關相對人感知的是限制或影響自身權益的手段或措施。

這是人們一般對行政即時強制和行政即時強制措施不加區分的主要原因。

此外,由於即時強制是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實施的,其過程相對短暫,其程序也比較簡單、甚至沒有強制性程序,故行政即時強制措施幾乎可以等同於行政即時強制。

但是在觀念上,我們仍然可以將行政即時強制措施理解爲行政即時強制過程中所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簡稱行政即時強制措施。

對此問題的

結語

行政強拆不屬於行政處罰,而是行政強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如果違法建築不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行政強制措施分爲執行性強制措施和即時性強制措施。執行性強制措施是爲促使相對人履行義務而採取的強制措施,而即時性強制措施則是在緊急情況下直接對相對人採取的斷然行動。這兩種措施在實務中常常被混淆,但在理論上和實踐中仍有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衆查閱和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佈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係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n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爲。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覈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標籤:強拆 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