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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如何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八條和第一百一十一條,關於董事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的規定由公司章程來制定。董事會應當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董事會決議表決一人一票。此外,根據第一百一十一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一半以上的董事出席,且決議必須由全體董事的一半以上通過。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八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關於董事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的規定由公司章程來制定。董事會應當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董事會決議表決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一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一半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會的決議必須由全體董事的一半以上通過。董事會決議表決一人一票。

拓展延伸

董事會會議必須有一半以上董事出席並通過半數以上董事的決議嗎?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董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同時,對於某些特別事項,如選舉或者更換董事、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需要經過出席會議的董事會的過半數通過方可實行。因此,按標題所述,董事會會議必須有一半以上董事出席並通過半數以上董事的決議。

結語

公司的董事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需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八條和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根據公司章程來制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的規定。董事會應當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董事會決議表決一人一票。此外,董事會會議應當有一半以上的董事出席,決議必須由全體董事的一半以上通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一條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公司法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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