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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變房屋功能怎麼處理

擅自改變房屋功能怎麼處理

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而發生的糾紛。

房屋的用途是由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利用出租屋從事旅館、餐飲、娛樂、網吧等經營性活動必須符合有關規定。近年來,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而發生的糾紛在房屋租賃糾紛中爲數不少。這類房屋進入租賃市場後,極易發生租賃糾紛。又如,承租人出租屋用來經營旅館,但出租人所出租的房屋事實上不允許用來經營旅館,而出租人未履行告知的義務,導致被有關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而無法經營,發生糾紛。

一、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的處理方式

當然,新的規定對出租人享有的解除權進一步進行了明確,如未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房屋,或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糾正或恢復原狀的;另外,經營用房承租人累計六個月未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在一個月內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賃合同。必要時可以報警,但因涉及民事糾紛問題,所以最好請執法機關介入,承租人在佔有、使用房屋時,最基本的義務就是按合同交納租金。

二、房屋租賃合同訴訟的內容

房屋租賃糾紛,既包括公有房屋租賃的糾紛,也包括是私有房屋租賃的糾紛。公有房屋的租賃糾紛由來已久,而且早就存在。問題的癥結往往是,尚在轉制或尚未轉制的國有物業公司自身的問題所致,暫不細述。這裏主要討論私有住房租賃中的糾紛,

標籤:房屋 擅自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