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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屬於什麼責任

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屬於什麼責任

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屬於民事責任。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管理。擅自改變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私自改變房屋結構應該歸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管。裝修時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的處罰如下:
1、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行爲,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爲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二)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採取解危措施;
(三)行爲人由於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爲危及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