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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頒佈於哪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頒佈於哪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3年10月31日通過,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具體包括:
1、爲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了該法律;
2、該法律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3、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4、每年九月十日爲教師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範教育,並採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各級師範學校學習。各級教師進修學校承擔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
非師範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
各級師範學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