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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分手後,彩禮的退還問題

結婚前分手後,彩禮的退還問題

結婚前分手彩禮是否退還取決於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如果未辦理登記手續,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如果已辦理登記手續,需要先解除婚姻關係再要求返還。彩禮退還的情況包括不符合規定、給付人生活困難等,但已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彩禮已用於共同生活的一般不予支持。男方給付彩禮的目的是與女方締結婚姻關係,若最終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彩禮一般需要退還。

法律分析

一、結婚前分手彩禮還要退還嗎

“因婚約解除而引起的彩禮退還發生的糾紛,民事案由規定爲婚約財產糾紛。”戀愛期贈與彩禮,對因彩禮發生的糾紛應當如何處理,我國未作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彩禮。雙方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的,則要先解除婚姻關係再要求返還。

二、哪些情況不予返還結婚彩禮

1.不符合規定的,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爲三種情況:

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爲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爲用於共同生活。因爲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本身男方給付結婚彩禮的目的就是爲了與女方締結婚姻關係,但從實際情況來看,最終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成爲合法夫妻的情況也很多。這個時候男方給付彩禮的目的就落空了,自然可以要求女方返還結婚彩禮。所以男女在結婚前分手的,彩禮一般是需要退還的。

結語

結婚前分手的情況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彩禮一般需要退還。婚約解除引起的彩禮退還糾紛屬於婚約財產糾紛,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彩禮。但若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需先解除婚姻關係再要求返還。對於不符合規定或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況,可能不予支持。然而,已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情況一般不予支持。需要注意確保證據充分,避免濫用規定。總之,若男方給付彩禮的目的未達成,一般情況下可以要求女方返還結婚彩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六百三十八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爲購買。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爲的,視爲同意購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