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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是否可以經營公司?

失信被執行人是否可以經營公司?

失信被執行人不可開公司,限制高消費,包括乘坐高級交通工具、入住高級場所、購買房產、租賃高檔寫字樓、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等。查詢失信記錄可通過全國失信被執行人查詢網站。進入失信名單的情形包括拒不履行法律義務、妨礙執行、規避執行、違反財產報告制度、違反限制消費令、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等。

法律分析

一、失信被執行人可以開公司嗎

失信被執行人不可以開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爲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

二、怎麼查有沒有被執行失信

有沒有被執行失信查詢方式如下:

1.在搜索引擎中輸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查詢”,點擊搜索;

2.進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查詢網站;

3.輸入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點擊查詢即可;

4.就可以得到查詢結果。

三、被執行人進入失信名單的情形

被執行人進入失信名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拓展延伸

失信被執行人的限制:開公司是否受限?

失信被執行人在開公司方面確實存在一定的限制。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會受到行政部門的限制,包括但不限於限制其開設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等。這是爲了維護社會信用體系的穩定和公平,防止失信行爲對經濟秩序造成不良影響。然而,具體限制的適用範圍和期限可能會因地區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因此,失信被執行人在考慮開公司之前,應該詳細瞭解相關法規和政策,並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取準確的法律意見。

結語

失信被執行人不可以開公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被執行人在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進行高消費行爲,包括選擇高級交通工具、高檔場所消費、購買不動產等。要查詢是否被執行失信,可以通過全國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查詢網站進行查詢。被執行人進入失信名單的情形包括拒不履行法律義務、妨礙執行、規避執行、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等。在開公司方面,失信被執行人可能面臨行政部門的限制,具體限制範圍和期限因地區和情況而異。在考慮開公司之前,建議詳細瞭解相關法規和政策,並諮詢專業律師獲取準確的法律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百六十二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標籤:被執行人 失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