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解除了嗎?
失信被執行人解除後,徵信記錄應保存5年,但不包括法院刪除後的5年。司法體系負責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涉及徵信記錄。已履行法院義務的被執行人應移除名單。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滿足條件的失信信息可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刪除後六個月內不可重新納入名單。申請執行人可提出刪除申請,人民法院審查同意後可刪除。
法律分析
失信被執行人解除後有沒有記錄
1、失信被執行人刪除後徵信記錄要保存5年。但是徵信記錄應當保存5年是自不良行爲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並不是法院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刪除後5年。
2、司法體系只有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負責徵信記錄。已經履行完畢司法文書規定義務的被執行人應當移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相關法律知識
《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拓展延伸
失信被執行人解除後的信用恢復情況如何評估?
失信被執行人解除後的信用恢復情況評估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要考察解除後是否有新的違約行爲或法律糾紛,是否再次成爲被執行人。其次,要評估被執行人是否主動履行之前的債務,是否積極與債權人協商解決糾紛。此外,還要關注被執行人是否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是否具備積極改正錯誤的態度。最後,可以參考相關機構對被執行人的信用評級,如信用報告、信用評估等,綜合考量其信用恢復情況。綜上所述,對失信被執行人解除後的信用恢復情況評估需綜合考慮個人行爲、債務履行情況以及信用評級等多個方面的因素。
結語
失信被執行人解除後的信用恢復情況評估需綜合考慮個人行爲、債務履行情況以及信用評級等多個方面的因素。失信被執行人刪除後,徵信記錄應保存5年,但並非法院刪除後的5年。司法體系只負責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涉及徵信記錄。已履行完畢司法文書義務的被執行人應移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刪除失信信息。因此,解除後的信用恢復需考慮新違約行爲、債務履行情況、參與公益活動及信用評級等綜合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百六十二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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