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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更改遺囑要有見證人嗎

香港更改遺囑要有見證人嗎

香港更改遺囑要有見證人,遺囑必須以書面形式表達;遺囑必須明確表明其是作爲遺囑;遺囑必須由遺囑人簽署,或者由遺囑人委託的人在遺囑人的指示下籤署;遺囑必須由兩個見證人在遺囑人在場的情況下籤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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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需要見證人嗎法律規定

遺囑公證是不需要見證人的,見證人一般是在代書遺囑的時候纔會需要,公證遺囑一般只要有公證員在現場就可以處理遺囑公證的事情,公證之後的遺囑是更具有法律的效益,誰也不能進行更改。

一、遺囑公證的程序

(一)、申請與受理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填寫下列內容:

①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爲法人的,應證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②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爲填寫。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②代理人代爲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或其它有代理權資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證明;

③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④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⑥公證人員認爲應當提交的其它證明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②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③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④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4.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進行分類登記。登記事項包括,公證類別(如繼承、收養、借款合同等)、當事人姓名(名稱)、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辦人、審批人、辦結日期、結案方式、公證書編號等。

5.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按規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後,經覈定的公證費數額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補收手續。當事人交納公證費有困難,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二)、審查

1.公證審查,是公證處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出具公證以前,對當事人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及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的調查覈實工作。公證人員有收集證據的權利和義務,應當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鑑定等方式、認真收集證據。當事人對申請公證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向公證處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並提供相應的材料。

2.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①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爲能力;

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③需公證的行爲、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④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鑑是否齊全;

⑤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3.公證處認爲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並有權利現場作實地調查。公證人員從有關單位摘抄的檔案或其它書面證據材料,應交該單位覈對並蓋章,有關單位應積極予以協助。遇有專門性問題,公證處可聘請或委託專業部門,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鑑定、翻譯。鑑定結論或翻譯材料應有鑑定人、翻譯人員簽名。

4.公證處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如合同、遺囑、聲明等。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文書內容不完善,用詞不當的,公證人員應當指導當事人予以改正,當事人拒絕修改的,應在筆錄中註明。

5.特別程序

①公證處辦理招標投標、開獎、拍賣等公證事項,承辦公證員應親臨現場,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審查覈實。對真實合法的,當場宣讀公證詞。如發現當事人有能虛作假違反活動規則或違法行爲的,應當場責令當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證員應當拒絕宣讀公證詞。

②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

③公證處辦理提存公證,應以通知書或公告方式通知債權人在確定的期限內領取提存標的物。債權人領取提存標的物時,應提供身份證明和有關債權的證明,並承擔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不易保存的或債權人到期不領取的提存物品,公證處可以拍賣,保存其價款。從提存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無人領取的提存標的物,視爲無主財產,上交國庫。

二、遺囑公證辦理條件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願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牴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於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爲的,視爲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遺囑一定要有見證人嗎

立遺囑人不一定需要見證人。

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不需要見證;對於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等是需要見證人的,一般需要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簽名。見證人不能是與繼承人、受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去公證處立遺囑需要見證人嗎

法律主觀:

一、立遺囑需要證人到公證處嗎

公證遺囑是不需要帶見證人的,公證處的公證員本身就是見證人。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爲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二、立遺囑必須到公證處嗎

不是的。

如果辦理遺囑公證的話,就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但公證遺囑並不是唯一有效的遺囑形式,我國法律共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包括:自書、代書、口頭、錄音及公證遺囑,不管當事人訂立何種形式的遺囑,只要遺囑在內容及形式方面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就屬於合法有效的遺囑。遺囑有效不需要公證,但是公證遺囑效力高於其他形式的遺囑。

三、遺囑的含義

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爲。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徵: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爲

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爲。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行爲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4、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爲

因爲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爲生效的條件。到公證處立遺囑有公證人員進行公證,由此可見,立遺囑是不需要有證人到公證處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爲的,視爲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僞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囑必須有見證人嗎

法律分析:遺囑不一定需要見證人。遺囑有5種合法形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其中自書遺囑不一定要有見證人。就是沒有見證人的自書遺囑,在能確認其爲遺囑人親筆書寫、合法並且爲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的情況下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公證遺囑需要有見證人嗎

公證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爲的,視爲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爲的,視爲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僞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囑需要見證人嗎

法律分析:遺囑不一定需要見證人。遺囑有5種合法形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就是自書遺囑是沒有要求一定要有見證人的。亦即,沒有見證人的自書遺囑在能確認其爲遺囑人親筆書寫、合法並且爲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的情況下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在公證處立遺囑需要證人嗎

法律主觀:

公證遺囑是不需要帶見證人的,公證處的公證員本身就是見證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第一千一百四十條【遺囑見證人資格的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公證遺囑要大於最後一份遺囑;公證的遺囑和最後一份遺囑兩者同時存在的話,那麼公證遺囑要大於自書的遺囑;公證之前的遺囑就專門由公證機關進行審查、覈實過的,從而所存在的法律效力也是最強的,任何人都是不能進行更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如果認爲對方僞造遺囑,對遺囑的真實性有異議的話,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提起訴訟。向申請鑑定,就會委託專門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僞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爲,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爲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爲的,喪失受遺贈權。,如果要對遺囑進行公證,需要立遺囑人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需要本人到場,其他人不需要去,公證處工作人員可以作爲見證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遺囑公證細則》

第三條

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爲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爲公證遺囑。

請問立遺囑需要公證嗎?

遺囑不一定需要公證纔有效。

我國《民法典》明確認可了遺囑不一定非要經過公證纔有效。也就是說,不經過公證的遺囑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也是有效的。

只不過在各種形式的遺囑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也就是說遺囑不經公證也有效,但有關處理房產的遺囑,最好公證。

立遺囑還需要見證人嗎

法律主觀:

遺囑 見 證人 ,是指遺囑人設立遺囑時親臨現場耳聞目睹,並且能夠證明遺囑事實的人。公民立遺囑時,除了 自書遺囑 、公證遺囑外,代書、錄音、 口頭遺囑 都需要邀請兩名以上的公民到場見證,作爲遺囑見證人進行見證。訂立遺囑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根本目的就在於保證遺囑內容的真實性,防止他人擅自僞造、篡改、銷燬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因此,合格的見證人就顯得十分重要。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在遺囑庫做遺囑還需要見證人嗎怎麼辦

法律主觀:

錄遺囑需要見證人。以錄像形式訂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立法本意是爲了確保錄音遺囑的真實性。,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民事行爲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爲,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並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後者則是其民事行爲能力受到,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複雜民事活動。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2.繼承人、受遺贈人。他們與遺囑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一般來說,他們在場不利於遺囑人毫無顧忌有受外界影響地按照自己的意願處分財產。因此,法律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利益關係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爲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爲的,視爲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法律客觀: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公證遺囑需要見證人嗎法律規定

遺囑公證是不需要見證人的,見證人一般是在代書遺囑的時候纔會需要,公證遺囑一般只要有公證員在現場就可以處理遺囑公證的事情,公證之後的遺囑是更具有法律的效益,誰也不能進行更改。

一、遺囑公證的程序

(一)、申請與受理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填寫下列內容:

①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爲法人的,應證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②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爲填寫。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②代理人代爲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或其它有代理權資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證明;

③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④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⑥公證人員認爲應當提交的其它證明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②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③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④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4.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進行分類登記。登記事項包括,公證類別(如繼承、收養、借款合同等)、當事人姓名(名稱)、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辦人、審批人、辦結日期、結案方式、公證書編號等。

5.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按規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後,經覈定的公證費數額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補收手續。當事人交納公證費有困難,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二)、審查

1.公證審查,是公證處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出具公證以前,對當事人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及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的調查覈實工作。公證人員有收集證據的權利和義務,應當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鑑定等方式、認真收集證據。當事人對申請公證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向公證處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並提供相應的材料。

2.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①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爲能力;

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③需公證的行爲、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④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鑑是否齊全;

⑤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3.公證處認爲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並有權利現場作實地調查。公證人員從有關單位摘抄的檔案或其它書面證據材料,應交該單位覈對並蓋章,有關單位應積極予以協助。遇有專門性問題,公證處可聘請或委託專業部門,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鑑定、翻譯。鑑定結論或翻譯材料應有鑑定人、翻譯人員簽名。

4.公證處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如合同、遺囑、聲明等。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文書內容不完善,用詞不當的,公證人員應當指導當事人予以改正,當事人拒絕修改的,應在筆錄中註明。

5.特別程序

①公證處辦理招標投標、開獎、拍賣等公證事項,承辦公證員應親臨現場,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審查覈實。對真實合法的,當場宣讀公證詞。如發現當事人有能虛作假違反活動規則或違法行爲的,應當場責令當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證員應當拒絕宣讀公證詞。

②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

③公證處辦理提存公證,應以通知書或公告方式通知債權人在確定的期限內領取提存標的物。債權人領取提存標的物時,應提供身份證明和有關債權的證明,並承擔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不易保存的或債權人到期不領取的提存物品,公證處可以拍賣,保存其價款。從提存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無人領取的提存標的物,視爲無主財產,上交國庫。

二、遺囑公證辦理條件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願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牴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於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爲的,視爲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遺囑一定要有見證人嗎

立遺囑人不一定需要見證人。

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不需要見證;對於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等是需要見證人的,一般需要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簽名。見證人不能是與繼承人、受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去公證處立遺囑需要見證人嗎

法律主觀:

一、立遺囑需要證人到公證處嗎

公證遺囑是不需要帶見證人的,公證處的公證員本身就是見證人。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爲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二、立遺囑必須到公證處嗎

不是的。

如果辦理遺囑公證的話,就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但公證遺囑並不是唯一有效的遺囑形式,我國法律共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包括:自書、代書、口頭、錄音及公證遺囑,不管當事人訂立何種形式的遺囑,只要遺囑在內容及形式方面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就屬於合法有效的遺囑。遺囑有效不需要公證,但是公證遺囑效力高於其他形式的遺囑。

三、遺囑的含義

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爲。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徵: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爲

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爲。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行爲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4、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爲

因爲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爲生效的條件。到公證處立遺囑有公證人員進行公證,由此可見,立遺囑是不需要有證人到公證處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爲的,視爲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僞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囑必須有見證人嗎

法律分析:遺囑不一定需要見證人。遺囑有5種合法形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其中自書遺囑不一定要有見證人。就是沒有見證人的自書遺囑,在能確認其爲遺囑人親筆書寫、合法並且爲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的情況下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公證遺囑需要有見證人嗎

公證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爲的,視爲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爲的,視爲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僞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囑需要見證人嗎

法律分析:遺囑不一定需要見證人。遺囑有5種合法形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就是自書遺囑是沒有要求一定要有見證人的。亦即,沒有見證人的自書遺囑在能確認其爲遺囑人親筆書寫、合法並且爲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的情況下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在公證處立遺囑需要證人嗎

法律主觀:

公證遺囑是不需要帶見證人的,公證處的公證員本身就是見證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第一千一百四十條【遺囑見證人資格的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公證遺囑要大於最後一份遺囑;公證的遺囑和最後一份遺囑兩者同時存在的話,那麼公證遺囑要大於自書的遺囑;公證之前的遺囑就專門由公證機關進行審查、覈實過的,從而所存在的法律效力也是最強的,任何人都是不能進行更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如果認爲對方僞造遺囑,對遺囑的真實性有異議的話,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提起訴訟。向申請鑑定,就會委託專門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僞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爲,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爲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爲的,喪失受遺贈權。,如果要對遺囑進行公證,需要立遺囑人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需要本人到場,其他人不需要去,公證處工作人員可以作爲見證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遺囑公證細則》

第三條

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爲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爲公證遺囑。

請問立遺囑需要公證嗎?

遺囑不一定需要公證纔有效。

我國《民法典》明確認可了遺囑不一定非要經過公證纔有效。也就是說,不經過公證的遺囑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也是有效的。

只不過在各種形式的遺囑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也就是說遺囑不經公證也有效,但有關處理房產的遺囑,最好公證。

立遺囑還需要見證人嗎

法律主觀:

遺囑 見 證人 ,是指遺囑人設立遺囑時親臨現場耳聞目睹,並且能夠證明遺囑事實的人。公民立遺囑時,除了 自書遺囑 、公證遺囑外,代書、錄音、 口頭遺囑 都需要邀請兩名以上的公民到場見證,作爲遺囑見證人進行見證。訂立遺囑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根本目的就在於保證遺囑內容的真實性,防止他人擅自僞造、篡改、銷燬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因此,合格的見證人就顯得十分重要。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在遺囑庫做遺囑還需要見證人嗎怎麼辦

法律主觀:

錄遺囑需要見證人。以錄像形式訂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立法本意是爲了確保錄音遺囑的真實性。,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民事行爲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爲,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並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後者則是其民事行爲能力受到,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複雜民事活動。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2.繼承人、受遺贈人。他們與遺囑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一般來說,他們在場不利於遺囑人毫無顧忌有受外界影響地按照自己的意願處分財產。因此,法律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利益關係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爲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爲的,視爲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法律客觀: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