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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刑對未成年犯罪人如何適用

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但不代表未成年人犯罪就不需要判處罰金。

未成年人犯罪中,財產型犯罪如搶劫罪、盜竊罪等佔較大比重。不少人認爲對未成年犯罪人不應適用罰金刑,因爲他們無獨立的經濟能力,對他們科處罰金,實際上是由其家長或其他監護人代繳,不符合刑罰人身專屬性原則,造成刑事責任的株連。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二條【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一千元。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五百元。

第三條依法對犯罪分子所犯數罪分別判處罰金的,應當實行並罰,將所判處的罰金數額相加,執行總和數額。

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並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併執行;但並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一、賭博共同犯罪罰金如何分配

1、共同犯罪有主犯和從犯之分,刑期和罰金是針對每一個人的判決,具體可以看判決書的描述。

2、共同犯罪的罰金可在主刑外附加判處也可單獨判處罰。在共同犯罪中根據各自所處的地位和作用,可分別判處罰金,不能整體判,在單位犯罪中,可對單位進位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五十二條【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二、沒收部分財產並處罰金應該怎麼執行

罰金與沒收財產的並罰一起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45號)第三條依法對犯罪分子所犯數罪分別判處罰金的,應當實行並罰,將所判處的罰金數額相加,執行總和數額。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並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併執行;但並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罰金作爲一種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人金錢爲內容的,這是罰金與其他刑罰方法顯著區別之所在。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也是一種財產刑,但它不同於罰金,是適用於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罰方法。在沒收部分財產後,犯罪分子尚有部分財產可供執行,在與罰金刑並罰的情況下,適用併科原則一併處罰,既判決沒收部分財產,一併判處罰金。對此,理論界和實務界均無爭議。但是,對於在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罰金刑並罰的情況下,爭議較大。刑法學界目前的通說認爲,應當採用吸收原則合併處罰,即只決定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執行罰金。因爲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和罰金都是對犯罪分子財產的剝奪,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已經是將犯罪分子個人現實存在的所有財產全部剝奪了,再判處罰金已沒有實際意義,也就無執行罰金的必要

罰金刑對未成年犯罪人如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