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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分包再轉包合同有效嗎

勞務分包再轉包合同有效嗎

勞務分包再轉包合同無效。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爲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工程轉包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違法分包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交由他人完成的行爲,包括:
1、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總承包企業將專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2、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
3、總承包人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
4、分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
轉包是承包人承攬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義務將該工程轉讓於第三人的行爲,包括:
1、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
2、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將工程分包後,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並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
雖然法律在勞務轉包方面有明令規定,但是我國還是存在諸多勞務轉包的情形,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造成:
1、 就勞務工程分包的相關法律法規未健全,因爲法律明確規定具有承接勞務的主體單位系勞務公司,但是我國普遍勞務真實承接人員爲包工頭,但是並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款對包工頭接房限制予以規定,所以建議在建築法等法律規定中對包工頭類型的轉包承接項目予以禁止或者是規制;
2、 各級行政部門或者是建築行業的管理部門,對勞務公司或者是工程的勞務工作的監督管理力度不夠,因此建議政府單位及工商部門等承擔起多渠道培養和建立具有資質的勞務公司;同時監理單位對工程的勞務工作部門進行有效的監督,通過抽查或者是巡查等情況對勞務分包情形進行覈查;
3、 因爲現有的制度不完善,且勞務工作人員一般法律意識比較淡薄,所以相關部門應當承擔起向勞務人員宣傳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相關法律知識,同時也聽取基層勞動者的工作情況,以制定更加完善的勞務分包的制度。
綜上所述,勞務分包再轉包合同無效。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爲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