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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制國家的特點

聯邦制國家的特點

“聯邦制國家的特點”主要包括:聯邦地位高於州、聯邦與州分享政治權力、分權、聯邦地位高於州、聯邦與州分享政治權力、分權,並且大部分用戶都認爲聯邦地位高於州更好。

(3)聯邦地位高於州。聯邦憲法和法律優於州的憲法和法律。

(2)美國聯邦制有以下特徵:①聯邦與州分享政治權力。聯邦政府享有憲法 “列舉的權力”及根據最高法院解釋引申出來的權力;州政府則享有“保留的權力”,管理本州範圍內的事務。

聯邦制的最大特點是分權,主權由聯邦和各州分享。這既尊重了美國各州長期以來就擁有獨立的行使各種權力的傳統,又適應了當進美國急需擴大中央權力的要求。

1、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之間是一種聯盟關係,聯邦政府行使國家主權,是對外交往的主體。

2、聯邦設有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行使國家最高權力,領導其聯邦成員。

3、聯邦制的國家都認同統一的聯邦憲法,遵從代表國家利益的統一法律。

4、聯邦各成員國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機關,有自己的憲法、法律和國籍,管理本國內的財政、稅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務。

5、聯邦和各成員國的權限劃分,由聯邦憲法規定。如果聯邦憲法與成員國的憲法發生衝突,以聯邦憲法和法律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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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制國家是一種政治組織形式,其特點如下:

1. 權力分散:聯邦制國家將國家權力劃分爲中央政府和各個成員州或地區之間的共同責任。中央政府負責國家事務,而成員州或地區保留一定的自治權力。

2. 雙重主權:在聯邦制國家中,中央政府和成員州或地區都享有一定程度的主權。中央政府擁有國家層面的主權,如國防、外交事務等,而成員州或地區則擁有局部的主權,如教育、法律等。

3. 合作與協商:聯邦制國家中,中央政府和成員州或地區之間通常需要進行合作和協商,以制定和執行政策。這種合作關係可以通過各種機構、委員會和協商程序來實現,以確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平衡和尊重。

4. 憲法保障:聯邦制國家通常有一部憲法,明確規定了中央政府和成員州或地區之間的權力分配和關係。憲法是最高法律,對所有政府機構和公民都有約束力,以確保權力的合法行使和保護公民的權利。

5. 多樣性尊重:聯邦制國家通常由不同地區或州組成,這些地區或州可能在語言、文化、經濟等方面存在差異。聯邦制國家倡導尊重和保護各個成員的多樣性,並允許不同地區或州在一定範圍內制定適應自身特點和需求的政策。

總的來說,聯邦制國家通過權力的分散和合作的機制,旨在實現中央政府和成員州或地區之間的平衡和共同發展,保障國家的統一和多樣性的尊重。

1、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之間是一種聯盟關係,聯邦政府行使國家主權,是對外交往的主體。

2、聯邦制的國家都認同統一的聯邦憲法,遵從來自代表國家利益的統一法律。

3、聯邦各成員國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機關,有自己的憲法、法律和國籍,管理本國來自內的財政、稅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務。

4、聯邦和各成員國的權限劃分,由聯邦憲來自法規定。如果聯邦憲法與成員國的憲法發生衝突,以聯邦憲法和法律爲準。

5、聯邦制國家各構成單位政府,不同於單一制國家的地方政府,它們在國家中具有很高的、獨立的地位。在當今世界近200個國家中,雖然只有20多個聯邦制國家。

6、現今世界上的聯邦國家,多數是在原來就存在的小型共和政治體基礎上聯合而成,也有的是通過政治改革將以前的單一制花王哪歲化國家解構或者說重組成聯邦共和國。

7、國民既有聯邦國籍又有聯邦成員的國籍。

8、聯邦是國際政治的主體,外交權屬於聯邦政府,但在憲法的範圍內,聯邦成員也可以有一定的對外交往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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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之間是一種聯盟關係,聯邦政府行使國家主權,是對外交往的主體。

2、聯邦設有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行使國家最高權力,領導其聯邦成員。

3、聯邦制的國家都認同統一的聯邦憲法,遵從代表國家利益的統一法律。

4、聯邦各成員國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機關,有自己的憲法、法律和國籍,管理本國內的財政、稅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務。

5、聯邦和各成員國的權限劃分,由聯邦憲法規定。如果聯邦憲法與成員國的憲法發生衝突,以聯邦憲法和法律爲準。

聯邦制國家有什麼特點

聯邦制國家最主要的特點是:在建立統一的聯邦政權的基礎上,各州仍保有相當廣泛的自主權。主要有以下表現:

第一,聯邦設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有統一的法和法律,是國際交往的主體;各州有自己的、法律和機構;若各州的和法律與聯邦和法律發生衝突,聯邦和法律優於州的和法律。比較典型的聯邦制國家如:美國。美國列舉了聯邦享有的權力,如徵稅,舉債,鑄幣,維持軍隊,主持外交,管理州際和國際貿易等。不經列舉的其他權力,除非明文禁止各州行使者外,一概爲州保留。州的權力主要是處理本州範圍內的事務,如以地方名義徵稅,管理州內工商業和勞工,組織警衛力量和維持治安,等等。

第二,聯邦內的某一州境內事務應由該州決定如何處理,包括州內傳媒、財產、工商業和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州刑法典、民衆工作條件等。聯邦要求州必須在形式上是共和制,州內法律絕對不允許違反聯邦或國家層次上制定的法律和條約。州和聯邦行政上有很多重疊的地方,在兩級自願合作的基礎上進行的,而非聯邦將意志強加在地方州頭上。

第三,在聯邦自治州內同國家機構一樣,一個州的行政長官是“州長”,由州內公民普選產生,通常是4年任期。

聯邦制的特點

聯邦制是若干個單位聯合組成的統一國家。

聯邦制國家的特點是:

第一,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之間是一種聯盟關係,聯邦行使國家主權,是對外交往的主體。

第二,聯邦設有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行使國家最高權力,領導其聯邦成員。

第三,實行聯邦制的國家都認同於統一的聯邦,遵從代表國家利益的統一法律。

第四,聯邦各成員國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機關,有自己的、法律和國籍,管理本國內的財政、稅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務。

第五,聯邦和各成員國的權限劃分,由聯邦規定。如果聯邦與成員國的發生衝突,以聯邦和法律爲準。

中國無論從哪方面說起現在都幾乎和聯邦制一點關係都沒有

因爲中國的領土格局和行省制度是從元朝就已經被確立的

任何一個省都不能說是一個單位

因爲他們自古就是屬於中國的

中國是由他們組成的同時中國也少不了他們

邦聯制國家的特點

其特點主要是:(一)各成員國主權、地位平等不存在隸屬和制約關係;

(二)邦聯本身不是主權國家,它的權力是邦聯成員根據協議讓予的,邦聯沒有統一的最高權力機關,沒有統一的軍隊、賦稅和國籍;

(三)邦聯設有成員國協商機關,其成員由各成員國首腦擔任,其只能主要使協商成員國之間的共同事宜;

(四)邦聯成員之間的共同活動以各方共同簽字的條約爲基礎。 邦聯與聯邦本是同屬於聯邦主義的範疇。聯邦主義在制度上有兩種類型:一種是聯合起來的邦(聯邦),一種是邦的聯合(邦聯)。聯邦制國家和邦聯制國家在教科書中幾乎毫無例外地被劃入複合制國家一類。儘管邦聯的成員國常常以一個聲音發言,要說一個邦聯制國家是一個複合國,卻似乎有點牽強,因爲邦聯是一種介乎國家與非國家之間的人類組織形式。聯邦與邦聯的分類方法,像許多其他的二分法一樣,是對複雜現實的簡單化。

原則上,邦聯是一個由若干國家組成的鬆散國家聯盟,類似以前的同盟國。一般說來,邦聯本身不具備構成一個國家所必需的全部要素,不具有完整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它雖然設有公共機構處理有關共同事務,但沒有統一的政權機關,也沒有統一的立法和財政預算;各成員國公民只有其本國的國籍,而沒有邦聯的共同國籍。邦聯的法律和對各成員國不具備無可爭議的強制性。在邦聯之下,各成員國都是主權的國家,是國際法主體,各自在外交、法律和軍事上均具備完全的自主權。各成員國的加入或退出相對自由。

另外,邦聯制的原則是主權在邦(國)。邦聯各成員國人民沒有共同的國籍。聯邦與邦聯的構成單位也不一樣:在聯邦制之下,成員體有多種形式,如邦、加盟共和國、州、省、特區等;在邦聯制下,成員體只有一種類型,即的國家。

聯邦制和邦聯制有什麼區別?

1、含義不同

聯邦也稱“聯盟國家”。是由若干成員單位(共和國、州、邦等)組成的統一國家,如現在的美國、德國、印度等。

邦聯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爲了達到軍事、貿易或其他共同目的而形成的一種國家聯合,如現代的歐盟、東盟等實際上就是邦聯。

2、範圍不同

聯邦的範圍小,邦聯的範圍大,邦聯之中有聯邦,但聯邦之中無邦聯。歐盟中就包含了一些聯邦國家,如德國。

3、機構不同

聯邦有自己的立法機關和,邦聯無聯邦的最高立法、行政機關,其主要機構是邦聯的議會或成員國首腦會議。

邦聯制和聯邦制的共同點:

1、從國家結構形式上看,都屬於複合制。

2、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如:隨着社會經濟、的進一步集中和統一,曾屬於邦聯的美國、瑞士、德國先後改組爲聯邦,相反,屬於聯邦的原蘇聯於1991年年底成爲獨聯體(實際上已成爲鬆散的邦聯)。

總之,邦聯是“國家的聯合”,而聯邦則是“聯合的國家”。

複合制和邦聯制各有哪些特點?

聯邦制是一個國家,邦聯制是多個國家的鬆散聯盟。

簡單地說,聯邦是聯盟的國家,邦聯是國家的聯盟。

複合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具有一定性的成員單位聯合組成的聯盟的國家或國家的聯盟。

近代複合制主要有聯邦和邦聯兩種形式:

(1)聯邦: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成員單位所組成的聯盟的國家,如美國。

聯邦制的特點有:

①聯邦和各成員單位都有自己的和法律,都有各自的國家機關體系;

②公民具有雙重國籍,既是成員國的公民,又是聯邦的公民;

③聯邦和各成員單位的權力劃分是依據,聯邦的權力是來自各成員單位的授予;

④在國際關係中,各成員單位一般沒有對外交往的權力。

(2)邦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性的國家爲了實現某種共同目標而結成的鬆散的國家聯盟,如獨聯體。

這種聯盟一般以條約爲基礎。

邦聯的特徵有:

①邦聯不是一個主權國家,沒有統一的和集中統一的國家機關體系;

②各個國家都有自己的的主權、國家機關體系和法律制度體系;

③邦聯的決定要經各個國家的批准才能夠產生效力。

邦聯制:

邦聯制指由若干的主權國家爲了特定的目的而組成的國家聯盟,比如歐盟。特點在於各個國家仍保留主權,只是共同的利益讓其相聚。

七個邦聯制國家:阿聯合(阿合衆)、阿聯邦、阿聯、塞岡、波黑、塞黑、新俄羅斯。

阿拉伯聯合共和國(United Arab Republic,1958-1961),是1958年2月1日由埃及與敘利亞合組的泛阿拉伯國家。原來的計劃還包括伊拉克在內,但因爲局勢不穩定而未加入。

1958年3月8日,也門穆塔瓦基利亞王國(後來的阿拉伯也門共和國)以合衆的形式加入,整個聯盟因此更名爲“阿拉伯合衆國”(United Arab States)。

由於埃及的個別霸權主義,1961年9月28日敘利亞宣佈退出,12月北也門也退出,阿聯雖然解體了但埃及仍然保留這個國號直到1972年爲止。

阿拉伯埃及共和國、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伊拉克、阿拉伯也門共和國、南也門5國的國旗與國徽非常相似,都是從阿拉伯聯合共和國的國旗及國徽演變出來。

美國聯邦制的特點是什麼

①聯邦高於州的地位。這條原則集中體現在美國第六條的規定,即所謂“本和根據本所制定的合衆國法律,以及根據合衆國的權力已締結或將締結的一切條約,皆爲全國的最高法律;每個州的法官均應受其約束,即使州的和法律的任何條款與之相牴觸。”此項條款被稱爲“至高無上條款”,雖然主要是規定聯邦、根據所制定的聯邦法律和聯邦權力所締結的條約在全國的最高地位,但其意義則在於肯定了聯邦高於州的地位。此外,外交、國防、貨幣等領域的權力均屬於聯邦,州不得締結條約和結成聯盟,不得頒發捕獲敵船的許可狀,不得鑄造貨幣和發行紙幣,未經國會同意,州不得徵收關稅,不得在和平時期保持軍隊,不得進行戰爭,不得締結協定,等等。在司法領域,合衆國爲一方當事人的訴訟、兩個或兩個以上州之間的訴訟、不同州公民之間的訴訟,均屬於聯邦司法權的管轄範圍。雖然一些美國學者認爲主權是在州和全國之間劃分,但從這些條款看,美國的州並不具有國家的地位,因此,所謂州權並不是國家主權意義上的主權。早在1819年,美國最高首席法官馬歇爾就在“麥卡洛克訴馬里蘭案”中對此進行了論證,他從“人民主權”的理論出證說:人民有權決定批准還是拒絕,他們的行動纔是最後的行動。因此,“當採用時,它就是完整的契約,並確定了州主權的界限”。美國人民宣佈他們的和依所制定的法律是最高的,那麼,“這個原則事實上就轉換爲對州的至高無上”。

②聯邦與州之間的分權。美國聯邦制的分權,總的來說是採取了聯邦權力由列舉,其餘權力由各州保留的方式。美國在上把合衆國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授予全國,逐項列舉了國會有權立法的18個方面,而在第十條修正案籠統地規定“未授予合衆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得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即聯邦的權力是由逐項“授予”的,各州的權力是概括式“保留”的。但從權力的劃分來說,雙方的權力範圍都是由規定的,而不是由其中任何一方授予和規定另一方的權力。

美國聯邦與州的分權,在上直接規定的有以下幾種情況:全國方面,有列舉授予的權力、全國和州均被禁止行使的權力、禁止全國行使的權力;州方面,有未授予全國而由各州保留的權力、授予全國但又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因而成爲全國與各州“共享權力”)、州和全國雙方都被禁止行使的權力、禁止州行使的權力。此外,在美國聯邦的實踐中,後來發展出一種“默示權力”,這也是由馬歇爾在“麥卡洛克訴馬里蘭案”的判決中闡述的,他指出,全國不僅擁有所列舉的權力,還擁有默示的權力。[31]馬歇爾所依據的就是第一條第八款中的國會有權制定爲行使賦予國會的權力和由授予聯邦的一切其他權力“所必需而適當的任何法律”,這就是“必需而適當”條款,又稱“彈性條款”,而這項條款和馬歇爾所闡發的默示權力論,成爲後來美國聯邦權力擴大的重要依據。

具體地看美國聯邦和州的權力劃分,涉及全國性事務的權力均賦予聯邦,內政方面如徵收全國賦稅,舉借和償付國債,鑄造和發行貨幣,管理對外貿易和州際貿易,管理度量衡,郵政,平定內亂,管理國有土地等;國防和外交方面如:建立和保持軍隊,宣佈和進行戰爭,接納新州加入聯邦,管理國籍,締結條約和聯盟,等等。而由各州保留的權力則主要是決定和處理本州範圍內公共事務的權力,主要包括各州有權徵收州稅,以州的信用借債,管理州內的各類產業、交通、衛生、教育、福利、救濟、治安、教養、一般的民刑案件,設立並監督地方,等等。

③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聯邦和州關於權力劃分的爭議。爲防止聯邦和州相互侵權,由聯邦主要是聯邦最高通過對具體案件的審理,裁決聯邦和州的行動是否符合的聯邦分權原則,即不是靠武力強制,而是靠法律強制來解決聯邦與州的權力爭議,這就是上規定的“合衆國爲一方當事人的訴訟”。

④聯邦和州都不能單方面任意修改。關於的修改程序,美國的規定所體現的原則是,修改應有聯邦和州雙方的參與和分工,即:由聯邦提出修正案,而由州批准。具體程序是:經國會兩院三分之二議員(根據美國最高的解釋,“兩院三分之二議員”是指出席議員人數的三分之二,而不是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贊成後可提出修正案,也可由國會應三分之二多數州議會的要求而召集的修憲會議通過後提出,不過,後一種方法迄今從未採用過。修正案提出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以修正案中所建議的方式獲得四分之三的州議會批准,或者四分之三的州爲此召集的制憲會議批准,才能生效(後一種方式迄今只採用過一次,即第二十一條修正案是以這種方式批准的)。這種修憲程序意味着,所確定的全國與州之間的權力劃分,不僅不能通過普通立法程序變更,也不能由全國或州單方面變更。

⑤各州地位平等。美國第四條規定,各州對他州的法令、官方文件和訴訟應有“充分的信任和尊重”;對他州的公民不得歧視,各州的公民享有平等的特權和豁免權;各州相互有義務引渡逃犯,等等。此外,國會參議院由每州各兩名參議員組成,體現了各州在國會參議院的平等代表權,從理論上說,參議員仍是各州的代表。

⑥全國不能任意改變州的疆界。國會可以決定接納新州加入聯邦,但無權任意改變州的疆界,這是聯邦制不同於單一制的重要特點。美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新州可經國會接納加入本聯邦,但未經有關州議會和國會的同意,任何新州不得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轄範圍內組成或建立;也不得合併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州或合併若干州的一部分組成新州。”美國現有50個州。其中,除最初的13個州外,有佛蒙特、肯塔基、田納西、緬因、西弗吉尼亞是先後分別經過紐約、弗吉尼亞、北卡羅來納、馬薩諸塞和弗吉尼亞同意後出來,作爲新州加入聯邦的,另外還有32個州則是通過戰爭、購買或西進移民,先建立領地或準州,後被國會同意接納加入美國的。新州加入後,與原來的州地位平等。美國的國旗星條旗,就是這一原則的反映。美國國旗圖案由條和星組成。所謂“條”,即13根紅白相間的彩條,象徵最初的13個創始州,所謂“星”,即國旗的左上角的50顆星,有多少個州,就有多少顆星,每接納一個新州,增加一顆星。

⑦各州有權選擇自己的形式。規定聯邦應保證各州實行共和制政體,保證各州不受侵略,並應州的要求派軍隊平定叛亂。還禁止各州授與貴族爵位。國會在決定接納新州前,必須確認該州已經建立了共和制,但是,在此前提下,各州可制定自己的州,有權選擇和組織任何形式的。現美國各州均選擇了大體相同的三權分立的,州設州長、州議會、州,分別掌握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但實際上,具度各州有很大差別,如州議會一般實行兩院制,但內布拉斯加州實行一院制,州長的任期和職權也不盡相同,各州以下的設置也有很大差別。州是與聯邦相的系統,無從屬關係,只在司法管轄範圍上有所分工。

聯邦制國家與邦聯制國家與單一制國家的優缺點.

邦聯制:各成員國高度,擁有自主的軍事行動,沒有統一的外交。聯邦制:邦邦聯制的進階,各成員國相對,除軍事和外交其餘均。單一制:高度集權,能夠任意劃分行政區及任意調動地方官。優點:邦聯制及聯邦制適合各民族性強、文化差異巨大甚至有民族歧視的國家,各成員國互不干涉,互相平等,能充分發揮各民族的力量,積極創新進取,如美國。單一制適合自古便和諧統一的國家,能很好的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如中國。缺點:在沒有超強軍事力量的前提下,邦聯制及聯邦制容易導致國家解體,如英國的愛爾蘭島強烈要求脫離聯邦。單一制各民族地區高度依賴,如此不利於民族文化創新和發展,造成許多地區發展滯後,如中國的西部地區。

“聯邦制”是什麼意思?那麼中國是什麼制?

1、什麼是聯邦制

聯邦制(英語:federalism)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實體(共和國、州、邦)結合而成的一種國家結構形式。聯邦制國家由各個聯邦成員組成,各成員單位先於聯邦國家存在。聯邦成員國在聯邦國家成立之前,是單獨的享有主權的實體;加入聯邦之後,雖然不再有完全的主權,但在聯邦規定的範圍內,聯邦成員的主權仍受到法律的保護,聯邦成員有自己的和法律。在組成聯邦制國家時,聯邦成員單位把各自的部分權力讓給聯邦,同時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內部事務的權力。

2、聯邦制的特點如下:

第一,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之間是一種聯盟關係,聯邦行使國家主權,是對外交往的主體。

第二,聯邦設有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行使國家最高權力,領導其聯邦成員。

第三,實行聯邦制的國家都認同於統一的聯邦,遵從代表國家利益的統一法律。

第四,聯邦各成員國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司法機關,有自己的、法律和統一的國籍,管理本國內的財政、稅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務。

第五,聯邦和各成員國的權限劃分,由聯邦規定。如果聯邦與成員國的發生衝突,以聯邦和法律爲準。

3、聯邦制國家

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現代聯邦制的國家,其他聯邦制國家有: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巴西、加拿大、埃塞俄比亞、德國、印度、伊拉克、馬來西亞、墨西哥、密克羅尼西亞聯邦、尼泊爾、尼日利亞、巴基斯坦、俄羅斯聯邦、聖基茨和尼維斯、南非、索馬里、蘇丹、瑞士、阿聯酋、美國、委內瑞拉、也門、南蘇丹等

4、中國是共和國,所謂共和國就是:國家和是公共的,而不是私人的,國家和應當爲公共利益而努力,而不應當爲私人利益而奮鬥。共和的另一個基本含義是,國家各級政權機關的領導人不是繼承的,不是世襲的,也不是命定的,而是由自由公正的選舉產生的。因而,公正而自由的選舉,是判斷一個國家是否真正實行共和的又一基本準則。

5、中國的國家各級政權機關的領導人是由人民選出來的,中國自然是一個典型的共和國。中國現代制度主要包括:社會主義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羣衆自治制度及中國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協商制度。

聯邦制有什麼特點?

成因:現今世界上的聯邦國家,多數是在原來就存在的小型共和體基礎上聯合而成,也有的是通過改革將以前的單一制國家解構或者說重組成聯邦共和國。而聯邦制就起源於過去的小共和國爲增強軍事力量和謀求共同發展的深切需要,它的歷史淵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的城邦同盟,甚至遙遠的《聖經》時代。

聯邦制特點

概而言之,聯邦制是一種多中心的複合共和制。   (1)是關於自治、非集權、多樣性的憲制安排。它有兩個基本的建構原則,第一,制定一部有嚴格修改程序的,在全國與各構成單位(州、省、邦)之間分割國家權力。全國管理國防、外交、統一大市場等與全國人民密切相關、需要集中管理的特殊事項,其他與各構成單位人民密切相關、能夠分別管理的一般性事項,都由各構成單位管理。第二,各構成單位人民有自治或自組織權。   (2)各構成單位議會議員、首長,由當地人民選舉產生。   (3)絕大多數聯邦國家的構成單位並且有自己的,規定自己的組織形式。   (4)此外,聯邦制還有兩個並非不重要的原則:聯邦議會一般實行兩院制,其中一院按人口比例選舉產生,另一院由各構成單位選舉或任命的代表組成;   (5)當聯邦與各構成單位發生權力衝突時,由的司法機構——聯邦最高或依據裁決。

聯邦和邦聯的區別,背景時間,特點。各有哪些影響(含積極或消極的)

1,聯邦和邦聯的區別: 第一、二者的含義不同。聯邦也稱“聯盟國家”。是由若干成員單位(共和國、州、邦等)組成的統一國家,如現在的美國、德國、印度等。 邦聯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爲了達到軍事、貿易或其他共同目的而形成的一種國家聯合,如現代的歐盟、東盟等實際上就是邦聯。 第二、兩者的範圍不同。聯邦的範圍小,邦聯的範圍大,邦聯之中有聯邦,但聯邦之中無邦聯。歐盟中就包含了一些聯邦國家,如德國。 第三、兩者的機構不同。聯邦有自己的立法機關和,邦聯無聯邦的最高立法、行政機關,其主要機構是邦聯的議會或成員國首腦會議。 第四、兩者的職權不同。聯邦有自己的和法律,聯邦的地位高於組成單位,一切重大權力均屬於聯邦,聯邦法律爲國家的最高法律,各州法律不得與它相牴觸,聯邦的判決,其效力適用於全國,各州、和公民均有遵守的義務;參加聯邦的各州,可以根據聯邦制定本州和法律,可以建立本州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並在自己的管轄區內行使權力,領導下屬各級。 邦聯的活動只限於特定方面,其首腦會議的決議必須經過成員國認可才能生效,但無法律效力,各成員國仍是有主權的國家,各自擁有立法、行政、外交、軍事、財政等方面的權力。 第五、兩者的國際交往不同。聯邦是國際交往的主體,不過有的聯邦國家也允許成員國有某些外交權。 邦聯不是國際交往的主要主體,其成員國各自保持內政和外交上的,具有主權實體性質的仍是成員國。 共同點: 第一、從國家結構形式上看,都屬於複合制。 第二、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如:隨着社會經濟、的進一步集中和統一,曾屬於邦聯的美國、瑞士、德國先後改組爲聯邦,相反,屬於聯邦的原蘇聯於1991年年底成爲獨聯體(實際上已成爲鬆散的邦聯)。 總之,邦聯是“國家的聯合”,而聯邦則是“聯合的國家”。 2,聯邦和邦聯的背景時間,特點,各有哪些影響: 聯邦: 一種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是和單一的集權制相對應的一種制度。一般由州(如美國,瑞士),(加盟)共和國(如前蘇聯),邦(如印度)組成。聯邦制度國家實行和地方適度分權的制度。一般說來,關乎全國利益的問題由負責,而只關乎地方利益的問題由地方負責。不插手地方性事物,地方也無權處理涉及全國範圍內利益的問題。一般說來,聯邦分沒內各部有的外交。 邦聯: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爲了,軍事,貿易以及其他共同的利益而組成的聯合體。世界上比較有影響的邦聯有:歐洲聯盟,大英聯邦,國家聯合體等。東南亞的十國聯盟事實上也屬於邦聯的範疇。 區別:聯邦是一個主權國家,而邦聯則是主權國家的聯合,本身不是國家主體。相應的,聯邦有最高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機關,有統一的軍隊,稅收,財政收支和國籍,而邦聯則沒有這些機關和特徵。邦聯處理內部問題進行決策一般要靠“邦聯議會(如歐盟)”或者“首腦會議(如大英聯邦)”,邦聯內部運做全靠各成員國的互相協調。 聯邦制和邦聯制是複合制國家結構的兩種形式 邦聯制--是指若干享有主權的國家爲實現某種共同的目的(如軍事、貿易等)而結成的鬆散的國家聯盟。這種聯盟一般以條約爲基礎,不是以爲基礎。邦聯本身不是的主權國家,它沒有統一的和法律制度、國家機關、軍隊也沒有稅收、預算等,個成員國均保留自己和完整的國家主權,公民只具有自己所屬國家的國籍,邦聯的主要機關是由各成員國派遣代表組成或定期由成員國國籍元首、首腦參加的會議,但聯邦的決議必須經各成員國批准才能生效。邦聯不是國籍法主體,不得對外進行交往。 聯邦制--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聯邦組成單位(如邦、州、共和國等)組成的聯盟國家,其組成單位原本是的主權國家,爲了某個共同目的,而與其他國家組成聯盟或加入到聯盟國家之中。聯邦制的基本標誌是:聯邦和其組成單位分別有自己的和法律制度,有各自的國家機關體系(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而且互不隸屬,在各自的權利範圍內進行活動,如聯邦有自己的最高,其組成單位也有自己的最高。公民具有雙重國籍,既是組成單位的公民,又是聯邦的公民。在對外關係方面,聯邦是對外交往的國際法主體,而聯邦的組成單位一般沒有對外交往的主體資格。聯邦制是複合制國家最典型的形式,也是現代最常見的國家結構形式之一。 邦聯制與聯邦制的共同點:在於他們都是主權國家之間的聯合體,區別在於邦聯不形成新的國家,而聯邦則形成新的國家。在邦聯制下,組成邦聯的各成員國仍然是具有完整主權的國家,而在聯邦制下,聯邦組成單位已經不完全具有主權國家的要素。 簡單說來,兩者最根本和最明顯的區別還是是不是一個統一的主權國家,如果是就是聯邦,如果不是,那就是邦聯。拿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大英聯邦來說吧,英格蘭,威爾士,蘇格蘭還有北愛爾蘭共同組成一個以倫敦爲首都的,有着統一的財政收支,軍隊,行政立法司法體系和國籍聯合王國。這個王國在世界上自成一個像法國,中國一樣的單位,這就是一個聯邦。而聯合王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雖然有共同的國家元首---英(女)皇,也有統一的名稱,在國際上某些問題中也往往協調一致,但他們各有各的一套行政立法司法體系,各有各的一套稅收和財政收支,軍隊和國籍也不統一,所以那是一個邦聯。歷史上有很多國家都有過邦聯和聯邦的變化。由聯邦變成邦聯的有:殖民時代的大英帝國和現在的大英聯邦(雖然叫聯邦,但實際上是邦聯,就像荷蘭各地方組織叫省但荷蘭仍是聯邦制國家一樣),前蘇聯和現在的獨聯體。由邦聯變成聯邦的有:中世紀的瑞士和現在的瑞士,19世紀前半期的德意志和後來的德意志,1789年前的美國和之後的美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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