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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的起訴費用是多少錢

經濟糾紛的起訴費用是多少錢

法律分析:對於當事人來講,向法院起訴是一個比較和平的解決方式,不過當然也要付出一定的費用。那如雙方如果想請律師的話,就要付出一定的律師費,同時只要向法院訴訟,就必須要向法院交納一定的訴訟費用,因爲法院在處理案件的過程當中需要動用很多的人力和物力進行調查和調研,還有審覈,這些都是需要花費很大時間和精力的,所以在處理每一期案件的時候都要收取一定的費用,這就是我們所說的訴訟費。在經濟案件當中,訴訟費用是必須要繳納的,而且我國對於訴訟費用的繳納也有着明確的規定。我國訴訟費用的確定是按照訴訟請求的總金額來計算的,分段進行收取。不同的訴訟總金額對應着不同的訴訟費用,具體的費用收費標準如下:1、整個訴訟費的最低起點是1萬元,爲分界線,不超過1萬元的部分,只需要向法院繳納50元的訴訟費用就可以了,不管是1000元還是9000元,都需要繳納50元的費用。2、在1萬元以下是確定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部分就是按照百分比來進行繳納的。例如,如果整個的訴訟請求的金額是在1萬元或者是10萬元之間,需要按照2.5%來進行繳納。例如,如果整個訴訟的請求金額是兩萬元的話,那麼兩萬元的2.5%就是500元,需要向法院繳納500元的訴訟費用。3、需要注意的是,整個訴訟費是按照分段計算的方式,最後得出一個總額度的。也就是說1萬到10萬元,2.5%的部分只需要計算超出1萬元的部分即可,不夠1萬元的部分依然按照50元繳納。4、那麼如果超出了10萬元在20萬元以下的部分,這一部分的訴訟費用按照2%繳納在20萬元以上而不到50萬元的部分,是按照1.5%的比例進行繳納,在50萬元以上而不到100萬元的部分,是按照1%的數額來進行繳納。我們可以發現,超出的數額越大,所繳納的比例越是小,由於是累積進行的,所以這樣是符合當事人利益的。5、如果在100萬元以上的部分,而不到200萬元,是按照0.9%的比例進行繳納;200萬元以上不到500萬元的部分,是按照0.8%繳納;500萬元以上而不到1000萬元的部分,是按照0.7%進行繳納;在1000萬元以上而不到2000萬元的部分,是按照0.6%進行繳納;在超出2000萬元的部分,無論是多少,都按照0.5%的比例進行繳納。沒有再往上比例範圍了。提起經濟糾紛訴訟之後,法院會按照這一標準來計算應當繳納的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對其訴訟費進行按時按量的繳納。

一、民事案件二審上訴費用如何計算

一般民事上訴費用是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以此類推。

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由上訴的雙方當事人分別預交。如果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沒有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預交。上訴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的通知後7日內仍未預交而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製定具體交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