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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慣例的簡答題怎麼寫,憲法簡答題

1.憲法簡答題

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憲法慣例的簡答題怎麼寫 憲法簡答題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它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礎和核心。我國現行憲法序言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憲法序言上述規定突出強調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A、我國的憲法是法律的一種形式,憲法不是政治綱領,它是由憲法規範、憲法原則以及一些非規範性的對社會制度基本事實的法律規定構成的一個有機統一的法律體系。作爲法律的一種形式,憲法也具有其他法律形式的一般法律技術特徵,當憲法中的條文規定的含義不清或者界限模糊時,也需要通過採取法律解釋的手段來使憲法的規定含義明確,因此,憲法解釋是我國法律解釋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之一,而不是可以對其隨意加以解釋的政治綱領。

B、憲法是根本法,它規定了我國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因此,憲法規定的內容一般較抽象、較概括,而憲法作爲法律形式之一要正確地加以實施或者是適用,比起其他法律而言就更需要進行釋義。 C、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這就決定了作爲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其條文釋義的最終的正式的法律效力就必須同憲法條文本身一樣具有權威性,而不能同我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互相矛盾和發生衝突,否則,憲法解釋的結果就不利於憲法的正確實施。

2.憲法慣例有哪些類型

憲法慣例根據其存在的形式一般可分爲憲法習慣和憲法判例兩種類型。

憲法習慣是由依照憲法規定享有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職權的國家機關在實施憲法的過程中所形成的行爲習慣,這些行爲習慣與實施憲法的活動密切相關,經過長期的實踐成爲實施憲法的一個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

憲法判例是另外一種重要的憲法慣例,它一般產生於實行不成文憲法的國家。在這些國家中,由於遵循先例原則,最高法院對違憲審查的案件所作出的判例對下級法院適用和理解憲法規範的含義起到約束作用。這些由最高法院所作出的違憲審查判例就可以起到憲法慣例的作用。

3.簡答題簡述憲法中規定的根本問題並簡要說明具體內容有哪些

**的職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主要包括: 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領導其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領導和管理包括經濟、國防、教科文衛體、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監察、城鄉建設、計劃生育,以及民族事務等; 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覈和獎懲行政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4.憲法制定的程序——簡答題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保證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

憲法的穩定是國家穩定的基礎。爲了維護憲法的權威和尊嚴,憲法的制定與修改程序均不同於一般法律。

按照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纔有權修改憲法,其他任何機關和組織都沒有這項權力。 制憲權和修憲權在我國從一開始就是統一的。

之所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制憲權和修憲權,這是因爲:第一,我國國家的性質要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這兩項權力。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最直接、最全面地體現和反映了這一性質。

全國人民通過民主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最高國家權力,當然包括制定憲法和修改憲法的權力。第二,從形成過程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在長期的革命鬥爭中逐步發展起來的政權組織形式。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一經產生,就具有歷史和邏輯的合法性。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制憲權和修憲權是人民直接授予的。

由憲法的特殊重要性所決定,大多數國家的憲法都規定了特殊的憲法修改程序。我國憲法也規定了不同於一般法律的特殊修改程序。

第一,提議修改憲法的主體不同。憲法規定,有權提議修改憲法的主體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

而依據憲法和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大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聯名,都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委員長會議、**、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都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國人大代表提議修改憲法,可以保證憲法修改的嚴肅性,保證憲法修改的提議更加符合人民的意願和我國的實際。

第二,通過的人數不同。憲法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而依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或者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第三,公佈的機關不同。

憲法沒有明確規定憲法的修改由誰公佈。實踐中,四部憲法和四個憲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國人大公佈的。

而依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法律由國家主席公佈。

5.美國的憲法慣例

美國憲法慣例:

(1)關於政黨組織活動的憲法慣例。在美國聯邦憲法中,政黨和選舉是沒有任何關聯的,但從美國選舉總統的實踐上看,政黨實際上操縱和控制着總統的選舉。

(2)關於行政部門的憲法慣例。在美國憲法中,並沒有內閣的規定,內閣是由慣例形成的。在美國,行政部門的各部構成了總統的內閣,由於美國總統一人獨攬行政大權,所以內閣只是總統的一個諮詢機構,總統有權決定參與內閣會議的人員,隨時召開或取消內閣會議;總統不受內閣約束。總統有權不經國會同意,而派武裝軍隊鎮壓聯邦任何一州的“內亂”等等。

(3)關於立法部門的憲法慣例。如總統任命派往各州的官員,經事先徵求該州本黨兩位議員的同意,或經參議院議員的推薦;對於任命不設在各州的聯邦官員,總統可以自由找人推薦或自由決定人選。此外,還有作爲總統諮詢機關的內閣,政府各部門首長不能列席國會兩院會議,只能到兩院內設的委員會作證。國會議事公開,允許旁聽等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