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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棚戶區改造政策

以淨地出讓方式進行的危房棚戶區開發改造項目事如下優惠政策:

(一)土地儲備中心對危房棚戶區土地實行收購,以淨出讓方式供地。淨地出讓後獲得的出讓收益,扣除按規定繳省的費用後,專項用於支付銀行貸款本息和毛地收購資的週轉以及危房棚戶區安置房建設。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實行土地行政劃撥,對改造後的房屋納入產權產籍管理,辦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實租賃供地。

(三)安置房建設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以費還貸項目除外)全免,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項明細附後)。

(四)安置房房屋拆遷補償契稅先繳後返;對安置房住宅上靠標準戶型增加的建築面積部分,營業稅等稅種由地方稅務部門向省申請暫緩繳納。

(五)安置房建設項目用地紅線以外沒有配套管網的或達不到項目配套要求的,電業、熱力、供水、排水、燃氣等部門應按規劃要求無償同步建設至小區紅線。對騰空用於商品房建設的地塊,電業、熱力、供水、排水、燃氣等部門應按規劃要求同步建設,所需費用由摘牌的商品房開發主體,按照國家、省、市所規定的正常標準結付;涉及配套管網施工中的破道、綠化等費用免繳。

(六)對安置房建設項目,政府各職能部門要同步辦理相關手續,保證項目的開竣工時間。

(七)小區配套建設標準要滿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區政府組織被安置居民以招標方式選擇物業公司,對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物業費三年內減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區政府承擔。

(八)在進行安置房建築設計時,應根據周邊服務設施現狀,建設一處或幾處綜合市場,用於提供公益性就業崗位,其產權歸市政府所有,由區政府負貴日常管理。

一、國家棚戶區改造怎麼賠償

根據《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棚戶區改造補償標準如下:

第六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實行多改造多補助、不改造不補助的分配政策。

第七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各地區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徵收(收購)面積、徵收(收購)戶數等兩項因素以及相應權重,並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

第八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公式法分配。

二、棚戶區改造規劃佈局

(一)重點安排

1、資源枯竭型城市。

2、獨立工礦區。

3、三線企業集中地區。

4、將中國央企在內的國企棚戶區納入規劃。

(二)完善安置住房選點佈局

1、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實行原地和異地建設相結合,以原地安置爲主,優先考慮就近安置;異地安置的,要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設施齊全地段。

2、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棚戶區改造規劃、城市規劃、產業發展和羣衆生產生活需要,科學合理確定安置住房佈局。要統籌中心城區改造和新城新區建設,推動居住與商業、辦公、生態空間、交通站點的空間融合及綜合開發利用,提高城鎮建設用地效率。

3、鼓勵國有林區(林場)、墾區(農場)棚戶區改造在場部集中安置,促進國有林區、墾區小城鎮建設。

(三)改進配套設施規劃佈局

1、配套設施應與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規劃、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編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應做好與棚戶區改造規劃的銜接,同步規劃安置住房小區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

2、安置住房小區商業、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配建水平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具體配建項目和建設標準,應遵循《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要求,並符合當地棚戶區改造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的具體規定。

國家棚戶區改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