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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證號碼

有效身份證號碼

1、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分爲5年、10年、20年、長期四種。

2、16歲以下的,發給有效期爲5年的居民身份證;16週歲至25週歲的,發給有效期爲10年的居民身份證;

3、26週歲至45週歲的,發給有效期爲20年的居民身份證;

4、46週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5、證件有效期限從簽發之日起計算。如某人1949年9月20日出生,1984年35週歲時申領居民身份證,簽發日期爲1984年12月31日,他屬於26至45週歲這一年齡段,證件有效期限屬於20年這一檔次,到2004年12月30日有效期滿。

6、查驗或檢查時,應對照檢查證件有效期限與持證人年齡,簽發日期三者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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