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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離職單位不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自己離職單位不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離職單位不開具離職證明,勞動者可採取措施:舉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起訴法院。《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應出具離職證明,否則承擔賠償責任。離職證明應包括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日期、工作崗位、工作年限等信息。離職員工可主動索要離職證明,單位無理由拒絕。跳槽常見,離職證明是法定義務,單位違法不開具需賠償。

法律分析

一、自己離職單位不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勞動者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公司所在的的勞動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其各級機構)舉報;

2、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開具離職證明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1)離職證明是需要由員工離職單位開具,上面應當寫明離職員工與本單位的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

(2)因爲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接受單位,所以離職證明上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寫上開具證明的日期。

(3)在辦理離職證明時,離職人員最好申請加蓋原單位的公章,即有公司全稱的公章,這樣證明效力要更大,離職證明也更規範。

(4)離職證明只適用於合同期滿或主動申請離職得到公司同意的員工,如果是被公司辭退或開除的員工,公司可以爲其出具開除證明書,而不是離職證明書。

(5)如果在離職時,單位並沒有主動開具離職證明書,那麼離職員工最好主動向其人力資源部門索要,對這項要求單位是沒有任何理由拒絕的,爲離職員工開具離職證明,是單位的法定義務。

在現代社會中,跳槽是一個很常見的行爲,當勞動者找到更好的工作機會時,他們便可能會選擇跳槽,而跳槽就需要從一個用人單位離職並且到另一個用人單位入職,而離職原用人單位就需要開具離職證明。勞動者在離職的時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如實開具離職證明,若單位不予開具的話屬於違法行爲,因此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失的,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結語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離職後向原用人單位索取的重要文件,用於證明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情況。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離職證明,並辦理相關手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開具離職證明,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在仲裁結果不滿意時向法院起訴。離職證明應明確註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日期、工作崗位和工作年限等信息。辦理離職證明時,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加蓋公章,以提高證明的效力和規範性。離職證明只適用於合同期滿或主動申請離職的員工,被辭退或開除的員工應獲得開除證明。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開具離職證明,單位無理拒絕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的決議:第四章 勞動管理 第二十條 特區企業僱用的職工,由該企業按其經營的要求進行管理,必要時可以解僱,其手續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辦理。

特區企業職工可按照勞動合同規定,向企業提請辭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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