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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居間人什麼意思

期貨公司居間人什麼意思

< 投稿:yangang

根據合同法可以瞭解到,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更是明確指出,期貨居間人是接受客戶或者期貨公司的委託,爲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中介服務的公民或法人,明確規定期貨居間人的法律內涵。

小編還爲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可能對您也有幫助:

根據合同法可以瞭解到,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更是明確指出,期貨居間人是接受客戶或者期貨公司的委託,爲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中介服務的公民或法人,明確規定期貨居間人的法律內涵。

什麼是期貨居間人?

簡單地說,期貨居間人,就是中間人,類似於中介,促使雙方達成某種交易,從中獲取好處費。不同的是期貨居間人可以和交易的某一方簽訂期貨居間人合同,所獲得的好處是連續不斷的,而中間人是一次性的收取好處費---所以說期貨居間人更像一種職業----收入“綿長”“有保障”

介紹客戶去期貨開戶做交易

法律上講,期貨居間人,就是爲期貨公司介紹客戶的個人或者機構。類似橋樑作用,將二者關聯起來。期貨居間人賺取佣金作爲回報。在現階段,一般都是個人期貨居間人,因爲法律關係明確,不容易造成糾紛(機構容易代客理財,變相配資),好管理,發放返傭也方便(機構涉及到收入來源,公對公賬戶)。

總而言之,期貨居間人就是爲客戶推薦合適滿意的投資平臺(期貨公司),爲期貨公司開發客戶--而自己又從中獲取用技能返還收入,是一個一舉三得的事情。試想,投資者有了期貨居間人的介紹,就不必去市場上選擇和帥選交易平臺,省去好重中間環節----時間就是金錢哦。對於期貨公司來說,減少了公司固定開支(人員基本工資,場地費,保險費等)---這就是市場經濟的配合。

期貨居間人在從事期貨居間業務時,要遵紀守法,不可以違法亂紀,故意或者隱瞞某些事情--目的是給期貨居間人自己謀福利,比如,引誘客戶進行不必要的交易---侵佔客戶或者期貨公司的合法權益等等

期貨居間人是什麼

期貨居間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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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間介紹,促成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投資者訂立經紀合同;

2、從事包括投資諮詢、代理交易等期貨活動,提供交易諮詢與指導。

從法律上講,期貨居間人是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委託,爲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中介服務的個人或法人。他們是遊離於現行期貨監管之外的,非期貨經紀公司或其從業人員,通過與經紀公司或期貨投資人合作,從事招攬、開發客戶,提供交易諮詢、指導,甚至代客理財等期貨交易中介服務的羣體,其勞務報酬主要包括分成、佣金。

期貨居間人的地位

公司介紹客戶的個人或者機構,類似橋樑作用,將二者關聯起來。其爲客戶推薦合適滿意的投資平臺、期貨公司,或者爲期貨公司開發客戶,然後本人從中獲取用技能返還收入。

期貨居間人在法律上可以理解爲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居間人管理新規出臺後期貨公司只可以籤個人居間)。簡單來說居間人是向投資者介紹期貨公司進行開戶獲取返傭的中間介紹人。

做期貨居間人可以兼職工作,不限工作時間和地點,自由度高。簽訂正式合同,具備法律效力,保障居間人合法權益。期貨公司會按時發放居間反傭費用,收入穩定。

期貨居間人是什麼意思

期貨居間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爲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42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委託,作爲居間人爲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中介服務的,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應當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係所產生的民事責任。”這是法律上期貨居間人的基本內涵。

其居間行爲是指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但在實際的期貨市場上期貨居間人不僅居間介紹,促成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投資者訂立經紀合同,而且還從事包括投資諮詢、代理交易等期貨交易活動。

其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爲,期貨居間人應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情況、訂立經紀合同的有關事項等情況向雙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不得隱瞞。否則,如果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但無權向委託人請求支付報酬,而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居間人什麼意思

居間人,又稱“經紀人”。是指居間合同中爲委託人提供訂約機會或充當訂約媒介的當事人。

居間人在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既非當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根據現代各國法律,居間雖爲商業活動,但任何人均可自由地從事該營業,僅交易所法上的居間不在此例。

居間人的主要義務是爲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介紹;其主要權利是在居間成功時取得約定報酬。

通過客觀、公正的評價去扮演“善意第三者”角色,爲投資者瞭解期貨市場、揭示期貨風險、發現投資機會、參與期貨交易提供幫助;積極引導投資者與資信好、運作規範、管理經驗豐富的期貨公司締結合約,不得以詆譭其他公司來提升自己所服務的公司。

居間人的職業技能:

1、宣傳能力

雖說客戶的利益是第一位的,要能夠獲得資金上或心理上的回報,但是做爲期貨公司也需要從其業務中贏得利潤,居間人也必須能獲得報酬,這樣,這三方纔能覺得這項交易是值得的。所以居間人開發客戶時,一定要能夠兼顧這三方利益才行。

2、研究能力

一個好的居間人本身交易也一定做的好,那種因由本身交易失敗退出交易轉來做居間人的人們,在居間人的道路上也不會走很遠的。

3、指導能力

爲考慮客戶的收入狀況及未來的經濟計劃及客戶本身的心理狀態,爲幫助他們不偏離正道,居間人就要有從專業人士的角度分析市場走勢、分析交易者的交易記錄、指導客戶學習的能力,並能夠給客戶提供一個交流探討的學習環境。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居間人

什麼叫“居間人”?具體是做什麼的?

居間人,也稱爲經紀人。是指中介合同爲委託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充當合同的中介當事人。居間人既不是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根據當代各國法律,雖然中介是商業活動,但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從事這一業務,只有交換法上的中介不是這種情況。居間人的主要義務是爲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介紹;其主要權利是在調解成功後獲得約定的報酬。

拓展資料

期貨市場居間人是指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委託,爲其提供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合同機會或者中介服務的公民、法人。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代理的存在意義是期貨交易的結果需要更強的專業貿易商,和大多數交易員缺乏期貨交易期貨公司和相關業務和專業知識,所以他們需要有人介紹期貨和期貨公司向投資者通過他的行動,有專業的知識幫助客戶分析,預測市場的發展,使投資者的資金能夠儘可能安全地增長。

期貨經紀人的工作大致分爲兩類: 1 .是通過拜訪和講解,尋找新客戶,向合適的投資者推薦期貨投資; 2.是分析市場情況,預測趨勢,幫助客戶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這兩項工作是相互依賴、密不可分的,因爲期貨經紀人如果沒有合適的客戶,再好的分析預測水平也無法在市場中體現出來。同樣的,如果有合適的客戶,沒有好的分析和預測水平,客戶的資金就無法增加,甚至客戶的流失也會迅速流失,成爲一盤散沙。雖然兩家公司之間有部分分工,但大多數公司合併爲一家。所以中介的工作是細緻而瑣碎的。

期貨居間人是啥意思

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爲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繫的中間人。居間人在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既非當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根據現代各國法律,居間雖爲商活動,但任何人均可自由地從事該營業,僅交易所法上的居間不在此例。居間人的主要義務是爲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介紹;其主要權利是在居間成功時取得約定報酬。代理人與居間人的區別在於:代理人以代理權爲基礎代理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爲,要進行的意思表示,而居間人並不代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爲,另外,居間通常爲有償性的行爲,而代理則還包括爲無償代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如實報告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居間人什麼意思

居間人,又稱“經紀人”。是指居間合同中爲委託人提供訂約機會或充當訂約媒介的當事人。

居間人是爲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爲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繫的中間人。

居間人在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既非當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根據現代各國法律,居間雖爲商業活動,但任何人均可自由地從事該營業,僅交易所法上的居間不在此例。居間人的主要義務是爲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介紹;其主要權利是在居間成功時取得約定報酬。

期貨居間人的工作一般分兩類

一類是尋找新的客戶,通過拜訪、說明將期貨投資推薦給合適的投資者。另一類工作就是分析行情,預測走勢,幫助客戶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

這兩項工作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因爲期貨居間人如果沒有合適的客戶再好的分析預測水平也無法在市場上體現,成爲水中花,鏡中月;同樣有合適的客戶而無好的分析預測水平客戶的資金無法增值甚至虧損客戶也會很快流失,成爲竹籃打水一場空。雖然有部分公司居間人兩者的工作會部分分工,但大多數居間人是合二爲一的。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居間人

什麼是期貨居間人,期貨居間人違規操作的法律責任

期貨居間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爲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

自然人居間人

自然人居間人不隸屬於任何機構,應以自己的名義開展居間業務,向委託人如實報告,並承擔基於居間等行爲產生一切法律後果。

1、民事責任

(1)違約責任。自然人居間人違反其與期貨公司簽訂的居間合同中的有關內容,應當向期貨公司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公司由於其違約行爲而遭受的損害。

(2)侵權責任。當自然人居間人從事以下違規行爲時,應承擔侵權責任:

①客戶由於自然人居間人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做出虛假陳述而形成錯誤判斷,並基於該錯誤判斷從事開戶或交易等行爲並遭受損失的,自然人居間人應應承擔賠償責任。

②自然人居間人從事除單純居間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代理等),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超越資格限定業務範圍執業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③具有代理交易資格的居間人,在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時,違反誠信、謹慎、勤奮、爲客戶利益等原則,而給客戶利益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

自然人居間人若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對其資格管理、監管要求及執業準則等方面的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應對自然人居間人進行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

若自然人居間人的違法行爲已觸犯到刑法有關規定,則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機構居間人

機構居間人法律責任可參考自然人居間人,但應存在如下區別:

1、在民事責任方面。須明確機構居間人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爲在何種情況下可歸責於機構,以及賠償與追償方面的細節問題。

2、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方面,應根據機構居間人違法、違規行爲的性質,明確何時採取單罰(只追究機構或工作人員的責任),何時應採取雙罰(同時追究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什麼是期貨居間人,最高提成是多少

期貨居間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爲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居間人的主要報酬來源於按客戶手續費額度返還的佣金。而很多期貨居間人是自己親自跟期貨公司談居間返傭的,所以每個期貨居間人的返傭比例是不一樣的,具體多少依實際情況而定。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您在做任何投資之前,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相關的投資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瞭解和謹慎評估後,再自身判斷是否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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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期貨居間人,期貨居間返傭比例如何計算

很多想做期貨居間人的朋友都在想,期貨居間人的返傭到底是怎麼計算的呢?什麼是淨留存?什麼是交易所返還?居間返傭有哪些組成部分?相信有很多居間人對此非常困惑,不太瞭解,下面由我一一爲您解答。

期貨淨留存是指收取客戶的手續費減去上交交易所的手續費剩下的部分,這就是淨留存手續費。例如:客戶開倉一手原油期貨的手續費是21元,交易所手續費是20元,這樣,該客戶的淨留存手續費=21-20=1元。

交易所返還是指期貨交易所收取客戶的交易手續費按照比例返還給期貨公司,期貨公司按照與客戶或者居間人約定的比例返還給客戶或者居間人。以上面的原油期貨的交易爲例,交易所收到的手續費是20元,交易所按照60%(返還比例每月都會變動)的比例返還給期貨公司,期貨公司收到的返還金額=20*60%=12元。客戶或居間人與期貨公司約定好返還比例是80%(比例需要和期貨公司協商,最高可達93%),即客戶或者居間人收到的返還金額=12*80%=9.6元。

居間人的返還收入主要體現在兩部分:一是期貨公司加收手續費的提成,就是淨留存,二是期貨交易所返還的提成。 期貨居間人收入=居間人開發的客戶產生的總交易手續費*居間人提成比例。 居間人客戶交易手續費=客戶數量*客戶平均交易金額*手續費率。

標籤:期貨 居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