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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
這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轉讓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未一併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爲放棄轉讓該註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註冊商標轉讓是指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商標註冊人在商標的有效期內,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一種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