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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借條時是否需要提供證明人?

借條的主旨概括:一般性的借條應包括借款人和放款人的全名、借款金額的大寫和小寫、借款時間期限、還款具體日期、借款利息的約定、借款本息償還日期和方式、借款人的簽字以及必要時的擔保人簽字。根據《民法典》規定,借款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

法律分析

不需要。一般性的打借條只要只要自己一個人手寫借條註明借款用途、金額數字(必須是大寫),還款計劃、日期落款。如果有第三方在場,也包括親屬。說明此借條更具有保障,證明力也更強。如果此見證人是跟雙方均無關的第三人,如果以後發生糾紛,此第三人做出的證明,證明的效力更強。無論是手寫的還是打印版,只要簽字是對方親自、自願簽署的,就具有法律效力;錄音中需要有對方承認此債務存在的話才能證明債務真的存在。借條應包括哪些內容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於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從法律的角度看,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按照一般的經驗,借條只要包括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時間等主要內容即爲合法有效。規範的借條應具備如下內容:

(一)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二)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三)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四)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五)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六)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七)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籤;

(八)必要時,應當由擔保人簽字,並寫明擔保期限、責任。法律規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結語

合理有效的借條應包括借款人和放款人的全名、借款金額的大寫和小寫、借款時間期限、還款具體日期、借款利息的明確約定、借款本息償還時間和方式、借款人本人的簽字或手印、必要時的擔保人簽字和擔保期限等內容。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除非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借款合同的具體內容通常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爲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爲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爲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等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撰寫借條時是否需要提供證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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