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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怎麼算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的相關規定,分爲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和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三個階段:

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不滿14週歲一般地說,不滿14週歲的人尚處於幼年時期,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即不具備責任能力。因此法律規定,對不滿14週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一概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必要時可依法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嚴加管教。

2、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14週歲不滿16週歲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的相關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應當對所有的犯罪都應負有刑事責任,但應當根據情形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違法犯罪的對象還不滿14週歲的話,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對當事人不進行行政處罰,一般都是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進行教育,要求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監管的。如果未成年人已滿14週歲的話,但是還沒有滿18週歲,可以減輕行政處罰,已經滿18週歲的就沒有任何特殊照顧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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