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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給對方錢通過法院給嗎

法院對離婚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執行人需要在判決書生效後執行判決書,將需要執行的財產交給對方或者轉到對方賬戶上。

法院判決作出後,當事人就應按判決內容履行,否則執行申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應在兩年的執行時效期間內申請,除非發生執行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否則,法院將不予受理執行申請了。申請執行應向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寫好申請執行書,並附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

一、離婚判決拒不執行的後果是什麼

1.如果發現當事人一方沒有向另一方給與法院判決的財產的話,第一步可以做的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其實法院強制執行在生活當中是比較常見的,由於一方可能出於賭氣或者是故意報復的心理,就是不願意將自己的財產給與對方一部分,那麼此時作爲普通的民衆來講,因爲沒有任何的權利去動他人的財產,所以是沒有辦法解決的,這個時候就需要國家公權力的幫助,法院可以在合理的範圍之內行使自己的職權。在銀行賬戶上對於當事人的財產進行凍結,並且強制轉移等等。

3.當事人一方在銀行所擁有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被法院所支配的,法院可以在銀行賬戶上直接爲另一方當事人劃出應得的部分,並轉移到其賬戶之下,並且通知雙方當事人,這屬於強制執行的結果,雙方當事人是沒有理由提出異議的。

4.不過如果當事人的確是因爲沒有錢財,或者是本身有錢財,但是爲了逃避法院的判決將才將其轉移到其他地方的話,這個時候只要拿出證據來證明當事人是故意逃避判決的,就可以再次起訴,罪名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5.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專門針對這種情況而設立的。是爲了保證我國司法機關的權威,以及在全社會形成一個尊重法庭,尊重法官的氛圍。當然,前提是必須法院已經做出了合法生效的判決,而另一方拒絕執行,或者是以其他手段逃避執行,在法院的催告之下仍然不執行的情況之下,纔可以被起訴爲這個罪名。

6.在我國《刑法》當中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判處是比較輕微的,如果鬧到這一步的話,對雙方都是沒有益處的,原告一方沒有辦法得到補償的金額,被告一方還要面臨牢獄之災,所以在一般情況之下,在法院的催告之後就應支付賠償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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