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心生活站

位置:首頁 > 綜合知識 > 

離婚訴訟處理婚前的債務嗎

起訴離婚婚前的債務的判決方式:一般判決由債務人自行承擔。但如果能證明該債務爲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判決由雙方共同承擔。

一、婚內如何認定共同債務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從以上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的出夫妻共同債務的三大確定標準:(一)共債共籤。夫妻共同簽字或者一方簽字,一方事後追認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二)用於夫妻日常生活支出。一方雖然以個人名義對外負債,但是爲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三)債權人證明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投資。夫妻一方簽字,且超過日常生活所需,原則上應當認定爲個人債務。但是債權人有證據證明用於夫妻日常生活或者共同經營投資的,也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訴訟處理婚前的債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