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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時效多長時間,行政訴訟時效的概念

行政訴訟時效多長時間 行政訴訟時效的概念

1、《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爲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