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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拆是否爲行政處罰的一種?

行政強拆是否爲行政處罰的一種?

行政強拆不屬於行政處罰,而是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拆除,行政機關可以予以強制拆除。行政強制措施分爲執行性強制措施和即時性強制措施。執行性強制措施是爲促使相對人履行義務而採取的強制措施,而即時性強制措施是在緊急情況下爲排除危險而採取的斷然行動。

法律分析

一、行政強拆是行政處罰嗎

行政強拆不屬於行政處罰,而是屬於行政強制措施,違法建築不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類別

1、執行性強制措施

執行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針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爲所確定義務的相對人,爲促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所採取的強制措施,又可以稱爲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甚至直接稱爲行政強制執行。

其實,行政強制執行與其說是一種行爲,倒不如說是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行政主體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直接作用於相對人,以確保義務內容的實現。

對這種行政強制措施,法律也有主體、方式、程序和時限等要求。行政強制執行是對採取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全過程的綜合概括,其中起決定作用、居於中心地位的仍然是行政強制措施。

由於採取這種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實現義務的內容,故在理論上和實務中習慣於將其稱爲執行性強制措施,它理應成爲整個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形態或一個組成部分。將執行性行政強制措施排除在行政強制措施之外,在邏輯上是說不通的。

2、即時性強制措施

即時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爲排除緊急妨礙、消除緊急危險,來不及先行作出具體行政行爲,而直接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行爲採取的斷然行動。

行政即時強制的決定與實施往往同時作出,二者之間一般沒有時間間隔,也很難作先後之分。因此,在實務中觀察,行政主體採取的是一個斷然的行動,有關相對人感知的是限制或影響自身權益的手段或措施。

這是人們一般對行政即時強制和行政即時強制措施不加區分的主要原因。此外,由於即時強制是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實施的,其過程相對短暫,其程序也比較簡單、甚至沒有強制性程序,故行政即時強制措施幾乎可以等同於行政即時強制。

但是在觀念上,我們仍然可以將行政即時強制措施理解爲行政即時強制過程中所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簡稱行政即時強制措施。

結語

行政強拆屬於行政強制措施,而非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對於違法建築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情況,行政機關會公告並限期要求當事人自行拆除。如果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未拆除,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行政強制措施分爲執行性強制措施和即時性強制措施兩類。執行性強制措施是爲促使相對人履行義務而採取的強制措施,而即時性強制措施則是在緊急情況下爲消除危險而採取的斷然行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一節 賠償範圍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第七章 審理和判決 第二節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七十四條 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爲:

(一)行政行爲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爲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爲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爲,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爲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