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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個人債務怎麼處理

離婚的個人債務怎麼處理

離婚時,個人債務應當由夫妻個人承擔。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或者未經共同協商所負的債務,應該認定爲個人債務。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款義務。

一、怎麼證明債務沒有用於家庭

需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及相關規定來蒐集證據來證明。實踐中主要看借款與婚後生活的關聯性及其合理性。以下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一方舉債中,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爲一方個人債務的,比如在借條中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的。

2、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這樣的情況比較少,因爲一般情況下夫妻間財產、債務約定是祕密的,第三人無法得知,而在該類型糾紛中,夫或妻必須對”第三人知道該約定”進行舉證。

3、能夠證明該債務不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如在婚前或離婚後產生的債務一般應認定爲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4、能夠證明債務未用於共同的婚姻生活。即使夫妻一方將債務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但從未用於家庭生活的支出,也可以證明其爲個人債務。因爲貨幣是種類物,不是特定物,所以無法證明這張錢用於什麼地方,那張錢用於什麼地反,所以舉證也是有難度的。實踐中主要看借款和婚後生活的關聯性及合理性。

5、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所產生的債務,因其性質和法律特徵的特殊性、專屬性,故不需夫妻約定又侵權人個人履行,也應推定爲其個人債務。

6、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後因遺囑或贍養遺贈協議而單獨繼承遺產和債務的,該債務應推定爲個人債務,及時集成後在夫妻關係存續期內就履行該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進行重新協議而變成新的債務,該債務亦應推定爲個人債務。

7、夫妻一方因違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德二依法承擔或資源承擔的金錢支付義務,或由該義務延續、變更、更新而形成的債務,應推定爲個人債務。

二、個人債務的類型具體有哪些

個人債務的類型具體: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爲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爲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爲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爲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爲、侵權行爲所負的債務。

三、哪些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以下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一方借款中,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債務爲一方個人債務的,如借條中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的;

2、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約定的,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可以證明債務不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婚前或離婚後產生的債務一般認定爲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4、能夠證明債務不用於共同的婚姻生活,在實踐中,主要貸款與婚姻生活的相關性和合理性;

5、夫妻一方因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而產生的債務,由於其性質和法律特徵的特殊性和專屬性,不需要夫妻約定,侵權人個人履行,也應推定爲個人債務;

6、夫妻一方因婚前或婚後遺囑或贍養遺贈協議單獨繼承遺產和債務的,應當推定爲個人債務;

7、夫妻一方因違反刑事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違反社會公德依法承擔或者自願承擔的金錢支付義務,或者由此義務延續、變更、更新而形成的債務,應當推定爲個人債務。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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