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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

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

法律分析:

設立相應的任職條件。從教師職務系列程度試行條例的規定來看,擔任教師職務的任職條件一般包括:

(一)具備各級各類相應 教師的資格;

(二)遵守法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爲人師表,教書育人;

(三)具有相應的教育教學水平、學術水平,能全面、熟練地履行現職 務職責;

(四)具備學歷、學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十七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位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