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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轉化型搶劫罪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爲。

如何認定轉化型搶劫罪

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可見,轉化型搶劫罪分兩類:第一類是攜帶凶器搶奪轉化而成的,第二類是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後出於某種目的繼續實施特定行爲轉化而成的。在這二類轉化型搶劫罪中,第一類是基於前提行爲“攜帶凶器”而轉化,第二類是基於後續行爲“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而轉化,二者相對而言,“攜帶凶器”是靜態的、消極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是動態的、積極的。爲便於闡述,本文姑且將第一類稱之爲消極轉化型搶劫罪,將第二類稱之爲積極轉化型搶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