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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九十七條,人民檢察院認爲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條件有哪些

(一)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有罪而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

(四)認定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影響量刑或者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的;

(五)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錯誤的;

(六)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