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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表了股東對股份公司哪些權

法律分析:股票實際上代表了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爲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一、基金和股票的區別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及實踐經驗,基金與股票的區別有如下幾點:

1、存在形式不同:基金是以資金的形式存在,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而股票是股份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是公司股份的形式。

2、存在的風險程度不同:一般來說,股票的收益比基金大,自然它的風險相較於基金也是比較大的。

3、對應的持有人主體身份不一樣:基金的持有人是基金的受益人;而股票的持有人是股東。

4、體現的法律關係不一樣:基金體現的是信託關係;而股票體現的就是投資關係。

二、新三板股權轉讓

1、發起人持股的轉讓限制

根據現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將公司“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作爲申請掛牌的條件之一,若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爲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因此,若掛牌公司股改後未滿一年的,發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轉讓。

2、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股轉讓限制

根據《業務規則》第2.8條規定,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票轉讓限制解除規定可簡單總結爲“兩年三批次”。即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轉讓限制,每批解除轉讓限制的數量均爲其掛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分別爲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

需要說明的是,公司股票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進行過轉讓的,該股票轉讓限制解除同樣適用“兩年三批次”的規定,但主辦券商爲開展做市業務取得的做市初始庫存股票除外。

從上述轉讓限制規定可以看出,新三板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股票轉讓限制較之主板市場而言較爲寬鬆,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鎖定三十六個月。

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東持股轉讓限制

對新三板掛牌公司控股東、實際控制以外的其他股東而言持股轉讓限制而言,《業務規則》並未作出限制規定,即只要該股東並非股份公司發起人或雖作爲發起人但股份公司設立已經滿一年的,該股東股份轉讓不受任何限制。與主板上市公司對比而言同樣寬鬆,主板上市公司其他股東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鎖定十二個月。

4、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

對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業務規則》並未專門作出規定。筆者認爲應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即: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5、對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增資部分股份的轉讓限制

對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公司增資部分股份轉讓是否受到限制,《業務規則》對此未進行明確。但在新三板中關村試點期的“代辦系統”業務規則中有明確的限制,根據《證券公司代辦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試點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掛牌前十二個月內掛牌公司進行過增資的,貨幣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十二個月可進入代辦系統轉讓,非貨幣財產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二十四個月可進入代辦系統轉讓”。由於《業務規則》系在代辦系統規則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由此可見,該限制規定已經被取消。也即是說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增資部分股份的轉讓不受限制。

三、僞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與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相同,亦爲國家有關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有價證券管理法規,僞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行爲。所謂僞造、變造,已在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中作過介紹,這裏不再贅述。所謂股票,是由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要式憑證。根據公司法規定,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成立的日期;

(3)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股票的編號等等。作爲證權證券,作用是證明股東的權利,而不是創設權利。其製成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其簽發是由股份公司對繳納股款的認股人所進行的。股票的發行價格既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不過,無論如何不得低於票面金額。所謂公司、企業債券,是公司、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是一種用以顯示和證明與他人形成的金錢債務關係的證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債券必須載明公司的名稱、債券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所謂數額較大,是指僞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面額較大。本罪不僅要求具有僞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爲,而且還要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缺少其一,都不能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又包括自然人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爲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股票代表了股東對股份公司哪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