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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車公用的費用和稅務應如何處理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若干企業所得稅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03,646號文件的規定: 對納稅人因工作需要租用個人汽車,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對在租賃期內汽車使用所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汽車費用,如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私車公用的費用和稅務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