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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長寫證明後不承認怎麼辦

1.單位開的員工工作證明蓋有單位的公章不承認怎麼辦

感謝題主!

材長寫證明後不承認怎麼辦

可能你的單位太小沒有人知道,或者是單位沒有註冊職業等級。

第一,你可以去你所在的社區或者是居委會,再開一個證明,讓職能部門給你證明你是在哪裏工作,並攜帶自己的工作證予以說明情況。

第二,你可以去你們體檢的醫院,開具體檢證明,一般醫院做職業病體檢機構的,都是對公佈對私的,這樣也可以證明你在哪裏工作。

第三,還可以攜帶本人的身份證,到你們開資的銀行,打一份近半年的流水,我想不承認你們單位的公章,很有可能是你無法提供收入,等等情況,或者是你正在辦理貸款之類的,人家害怕你還不上。

第四,也可以尋求轄區派出所的幫助,讓有權力的一方來證明你在哪家單位工作,記得帶上你的工作證,單位開具的證明,等等。

希望可以幫到你,能想到的全寫到了。

2.有借條複印件債務人不承認怎麼辦

讀者 田桂英

田桂英讀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如果你向法院起訴李某歸還借款,按規定應當提交原始借條或其他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據,包括證人證言等。這樣法院纔會支持你的訴訟主張。反之,如果你沒有相應的證據,法院則不支持你要求李某還錢的訴訟請求。

那麼,只有借條的複印件能否獲得法院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證據材料爲複製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認可的,在訴訟中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依據。

3.原告拿出證據,被告不承認

1、對於證據真僞的鑑定,由提出證據的一方先行支付,待法院判決後,由敗訴方負擔。

2、證據真僞的證明責任屬於證據的提出者,被告沒有對證據的證明責任;即原告對於自己提出的證據,有責任證明其真實性。不能通過其他方式證明的,可以申請鑑定,故原告應當墊付鑑定費用。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證據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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