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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傷輕微骨折賠付多少

一般工傷輕微骨折賠付多少

輕微骨折工傷屬於十級工傷,賠償標準爲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個月的本人工資,生活護理費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交通、食宿費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具體賠償數額還需根據本人月工資和當地的收入水平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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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骨折工傷賠償多少

輕微骨折工傷賠償的具體金額,需要根據傷情程度、工資收入、工齡、工作崗位等因素綜合考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支付下列費用:

1.因工作受傷或者罹患職業病,造成視力、聽力、言語能力、腦功能損害等喪失勞動能力的,給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補助金最高不超過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48個月;

2.因工作受傷或者罹患職業病,造成疾病治療、康復、休養的費用、喪失勞動能力期間的生活費等費用;

3.因工作受傷或者罹患職業病,死亡或者因傷殘致殘未能繼續工作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一次性撫卹金和遺屬撫卹金,補助金最高不超過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0個月。

因此,具體輕微骨折工傷賠償金額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建議諮詢相關專業人士進行評估。

一般工傷骨折賠付多少

法律分析:一般工傷骨折享受以下賠償:根據生活自理障礙賠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的生活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根據傷殘等級賠付傷殘津貼,比如五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60%;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輕微骨折工傷賠償多少

工傷骨折賠償標準:

1、一級傷殘補助金爲本人工資乘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爲本人工資乘25個月;

3、傷殘補助金爲本人工資乘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爲本人工資乘21個月;

5、五級傷殘補助金爲本人工資乘18個月;

6、六級傷殘補助金爲本人工資乘16個月;

7、七級傷殘補助金爲本人工資乘13個月。

一、骨折工傷賠償步驟如下:

1、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2、受傷被認定爲因工受傷,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後,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停工留薪期內工資按原待遇發放。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當地標準發放;

3、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工傷等級,然後按照傷殘等級向用人單位索要傷殘賠償。

二、傷殘鑑定需要材料如下:

1、因工傷致殘的,需要工傷認定書;

2、醫療診斷證明書;

3、書面的傷殘鑑定申請表;

4、身份證明材料;

5、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總之,骨折工傷賠償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受傷被認定爲因工受傷,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後液中,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停工留薪期內工資按原待遇發放。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當地標準發放;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工傷等級,然後按照傷殘等級向用人單位索要傷殘賠償。

法律依伍滾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鬧橘山民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輕微骨折工傷一般怎麼賠償

勞動者因工負傷,造成輕微骨折,我們建議勞動者被確認工傷後,在傷情穩定時或者停工留薪期滿時,去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等相關鑑定,在具體的鑑定結論確定後,方可明確相關賠償事實依據。

如工傷職工輕微骨折,經鑑定無傷殘等級的,那麼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應依支付以下實際產生的賠償項目:工傷醫療費和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

如工傷職工輕微骨折已經構成傷殘,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還應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輔助器具費,解除勞動關係時的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的賠償數額,需要根據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工資水平、解除勞動關係時間、所在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等的標準具體計算纔可以最終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費》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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