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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交通事故後交警部門流程

出交通事故後交警部門流程

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的流程一般如下:

(一)趕赴現場處理:

1、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儘快恢復交通。

2、屬於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

3、交通事故現場圖繪製完畢後,勘察員、繪圖員應簽名或蓋章。

4、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離或駛離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佈置追緝,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生協查通報。

5、因檢驗鑑定可暫扣交通事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

6、詢(訊)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

7、採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

8、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

9、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死者屍體,經檢驗鑑定後,向死者親屬送交《屍體處理通知書》,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上級負責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機關派員強制處理屍體。

(二)責任認定

(三)處罰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警告、罰款、吊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拘留。

(四)賠償調解。

一、交通造成輕微傷怎麼處理

交通事故輕微傷處理工作大致可分爲以下六個流程:

1、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後,按照管轄範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爲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製作併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條規定,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一)按照事故現場安全防護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誌,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採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視情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誌;(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三)指揮救護、勘查等車輛停放在安全和便於搶救、勘查的位置,開啓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五)其他需要立即開展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