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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勞動的證人證言怎麼寫,證明勞動關係的有效證人證言有多少個纔有效

1.證明勞動關係的有效證人證言有多少個纔有效

只是規定證人與被告人有利害關係是不能單獨使用其證詞證言作爲認定案件的事實依據,其他情況下由審判人員甄別判斷是否有效。

證明勞動的證人證言怎麼寫 證明勞動關係的有效證人證言有多少個纔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覈對的複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2.求助

如何書寫證人證言及需要注意法律問題

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當寫明以下要點:

(一)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二)寫明要證明的事實,該部分根據證人所知道的情況如實寫明;

(三)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應當以蓋章等方式證明;

(四)註明出具日期;

(五)附有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證人證言要注意的問題:

一.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2款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這一條是關於證人的能力方面的規定,在我國自然人作爲證人,除必須瞭解案件的事實外,還須能夠正確表達自己的意志。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定》第55條也進一步規定了,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爲證人。無民事行爲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當待證事實與其年齡狀況相適應的可以作爲證人。因此,根據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自然人雖然是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仍然能夠作爲證人對與自己年齡和智力狀況相適應的待證事實作證。

二.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特殊情況外,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並接受質詢。“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是指: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可能影響該證人證言的證據效力,甚至不被採信。

三.提供證言的證人如果與提供有利證據的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比較密切的關係等可能導致該份證據的證明力比基他證人提供的證言的證明力弱.

標籤:勞動 證言 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