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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特點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特點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徵

(一)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公司的信用完全建立在資本的基礎上。

(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條件比有限責任公司更爲嚴格。

(三)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嚴密的內部組織機構。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等額的。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體現爲股票形式。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可以在證券市場流通,任何人購買股票都可以成爲公司的股東,股票持有者可以在市場上自由轉讓股票。

(六)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形式

1.公司的資本總額平分爲金額相等的股份;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籌資,股票可以依法轉讓;法律對公司股東人數只有最低限度,無最高額規定;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每一股有一表決權,股東以其所認購持有的股份,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應當將經註冊會計師審查驗證過的會計報告公開。

2.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形式

(1)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的經濟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於法律規定的數目,如法國規定,股東人數最少爲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其限度是股東應交付的股金額;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爲等額的股份,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辦法籌集資金,任何人在繳納了股款之後,都可以成爲公司股東,沒有資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賬目須向社會公開,以便於投資人瞭解公司情況,進行選擇;

(7)公司設立和解散有嚴格的法律程序,手續複雜。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規範是怎樣的?

《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