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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專利侵權問題的途徑

解決專利侵權問題的途徑

專利侵權解決途徑包括協商和和解、行政查處以及向法院起訴。協商和和解可通過警告函或第三方調解達成協議,行政查處可由專利局等行政部門調查覈實侵權行爲並調解民事責任,而向法院起訴則要求停止侵權行爲並獲得賠償。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了強制許可的程序,包括通知專利權人、登記公告以及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等。專利權人對決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訴,侵權糾紛也可通過協商、行政處理或法院起訴解決。

法律分析

一、專利侵權解決途徑

1、協商與和解: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人均可自行協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調解、斡旋下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提出協商意向時一般可以向侵權方發送侵權警告函,但是警告函有威懾作用,沒有法律約束力。

2、行政查處:專利權人在掌握初步證據的情況下,可向專利局等有關行政部門舉報,由其採取行政措施,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爲進行調查覈實後作出是否侵權的認定。在行政查處過程中,有關專利行政部門基於有關當事人的申請,可對專利侵權的民事責任進行調解。

3、向法院起訴:專利權人亦可徑自向侵權行爲地、被告所在地等相關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爲賠償經濟損失等。

二、強制許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六十三條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五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爲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爲,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爲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結語

針對專利侵權問題,解決途徑包括協商與和解、行政查處和向法院起訴。協商與和解可通過自行協商、第三方調解等方式解決糾紛,但警告函沒有法律約束力。行政查處可向專利局等行政部門舉報,依法採取行政措施並調解民事責任。向法院起訴則是專利權人直接向相關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爲和賠償損失等。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還規定了強制許可的法律規定,如決定通知專利權人並登記公告,專利權人可不服決定向法院起訴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六十七條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六十六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爲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專利權人、利害關係人或者被控侵權人也可以主動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修正):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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