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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區別

經濟糾紛屬於民法的範疇,可以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調解或仲裁解決。經濟犯罪屬於我國刑法的範疇,只能通過法院判決予以解決。經濟犯罪與經濟犯罪的區別主要是性質上的區別。經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經濟犯罪屬於刑事案件,經濟犯罪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經濟糾紛不應承擔刑事責任。一般的經濟糾紛訴訟時效是3年,從權利受到侵害時起計算,符合條件的可以中止、中斷、或延長。

一、車輛被扣押怎麼辦?

1、車輛被非法扣押後,車主只能起訴嗎?

不是的。在本文所述案例中,原、被告相識,並可能存在經濟糾紛,在公安部門認定該事件爲經濟糾紛時,原、被告只能通過訴訟解決,當然了,如果原告能通過個人努力或其他途徑取回車輛,就沒必要訴諸法律了。在現實生活中,如果類似事件被定性爲盜搶(部分銷售公司私自取回分期車的行爲,涉及其他法律關係,作者將在其他案例中進行分析),也不需要起訴解決,處理刑事部分的同時會進行退賠。

如果實際車輛所有人因涉案車輛權屬糾紛(比如借名買車)扣押他人名下車輛,那麼此種做法在法律上是站不腳的,雙方均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2、雙方存在經濟糾紛,就能扣押車輛嗎?

不是的。雙方存在其他經濟糾紛和非法扣押車輛是兩個法律關係。現實生活中,個人、公司間因存在經濟糾紛扣押他人與糾紛不相關的財物的事情屢有發生。如果得到財物所有者的事後同意的,不是非法扣押。如果並未經過允許,就屬於非法扣押。因此在此類案件審理當中,侵權人所提出的雙方存在經濟糾紛的辯解往往不被認可,侵權人可以另案起訴解決。所以說,雙方存在經濟糾紛,並不是扣押車輛的合法理由。

3、車輛被扣押(或丟失),報警是沒用的,這樣的說法對嗎?

不是的。報警的重要作用在於,通過報警,及時固定車輛被扣押的事實證據,報警記錄是國家行政機關出具的,在法院審理中更容易被認定(類似道理,道路交通管理行政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屬於證據的一種,因其證據來源,法院往往會根據該證據認定事故責任,很少被推翻)。前述案例中的報警記錄,既能證明原告對車輛的所有權,又證明了車輛被扣押的事實,在訴諸法律時就比較有利。

4、在要求返還原物之外,賠償損失應當如何計算?

車輛損失應當包括車輛損壞直接損失、停運損失、替代性交通工具支出等。對於數額的計算,應當區分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對於營運車輛,主要有貨物運輸車輛、特種作業車輛、客運車輛等。拿出租車舉例,可由城市客運管理處按行業日收入、燃油等對營運損失進行計算並出具賠償標準證明。對於貨運車輛,可以按照車輛核載噸數、日常運營時間、市場運價和停運時間等因素計算。對於非營運車輛,主要是商務用車和家庭消費用車。損失一般爲替代性交通工具支出,如果如果有正規發票證明,合理替代性交通工具支出爲最好,如果不能提供,則應當儘可能證明車輛使用人、日常用途、使用頻次、車輛價值等,結合停駛時間計算損失。在法院審理中,營運車輛損失一般能根據原告主張進行認定,而非營運車輛的損失因爲沒有具體標準,一般由法院酌情判決。

二、經濟糾紛打110會不會處理

經濟糾紛打110一般不會處理的。

一般而言,經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警察不能對經濟糾紛的內容直接干涉,警察沒有相關職權,警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進行調解,但不能直接做出誰對誰錯的決定。經濟糾紛一般是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也就是民事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