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後要幫父親還債嗎
法律分析:一、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婚姻關係的改變而消除,離婚後無論子女隨父生活還是隨母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二、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給付撫養費。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喪失勞動能力或缺乏經濟來源的父母,可以要求給付贍養費。
三、問題所描述的“父親”,如果系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由其個人承擔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其子女沒有法定的義務代替其去清償其個人債務。
但是,話雖如此,但是當問題所描述的“父親”生活困難時,子女作爲其贍養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對其的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法定義務,注意滿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四、子女作爲老年人的贍養義務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它理由,不履行對於老年人的贍養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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