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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的依據

收容教育依據:根據國務院1993年頒發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而制定,該辦法的所謂“法律依據”是1991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賣淫嫖娼的決定》:“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爲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收容教育的依據

收容教育是指根據國務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公安機關不經法庭調查審判,便可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爲期六個月至兩年的強制教育、勞動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標籤:收容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