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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商標流程

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商標流程爲:

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商標流程

(一)應提交的書件

1、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應註明撤銷理由)。

2、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複印件。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的複印件。

3、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二)具體要求

1、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如實填寫申請書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請書應當打字或印刷。

2、申請人名稱、申請人章戳(簽字)處加蓋的章戳(簽字)應當與其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名稱一致。申請人爲自然人的,應當在姓名後面填寫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3、申請人地址應冠以省、市、縣等行政區劃名稱。申請人應當按照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寫,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縣等行政區劃的,申請人應當增加相應行政區劃名稱。申請人爲自然人的,可以填寫通訊地址。

4、委託商標代理機構申報的,應當填寫代理機構名稱並在“代理機構章戳/代理人簽字”處由代理人簽字並加蓋代理機構章戳。

5、申請撤銷共有商標的,“商標註冊人”處應當填寫該共有商標的代表人名稱。

6、申請撤銷部分商品/服務項目,應在“撤銷商品/服務項目”處填寫申請撤銷的部分商品/服務項目,且應與覈定使用的同一種商品/服務項目名稱相同(可再加附頁);申請撤銷全部商品/服務項目,此處應填寫“全部”字樣。

7、申請人應在撤銷理由中說明被申請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有關情況(可再加附頁)。

8、申請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在“申請人章戳(簽字)”處蓋章。申請人爲自然人的,應當在此處簽字。所蓋章戳或簽字應當完整清晰。

9、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應查詢該撤銷商標的註冊情況,以該商標的現註冊人情況填寫《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

10、申請人應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撤銷理由中說明被申請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有關情況。

11、申請撤銷註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滿3年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12、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申請撤銷國際註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國際註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滿3年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複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准予註冊決定生效之日起滿3年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13、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銷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查收商標文件:

商標局收到撤銷申請後,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將向申請人發出撤銷申請受理通知書,向商標註冊人發出《關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商標局收到商標註冊人提供的註冊商標的使用證據後,將對證據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銷該註冊商標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商標註冊人和撤銷申請人。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則將決定書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知識產權。

標籤:商標 撤銷 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