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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爲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規範關聯交易,防範保險經營風險,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及其他相關監管規定,制定本辦法。

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資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國家會計制度和保險監管規定,符合合規、誠信和公允的原則。保險公司關聯交易原則上不得偏離市場獨立第三方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

第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關聯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過關聯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險人利益。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關聯交易實施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