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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的功能

一、基本功能。

保險的功能

基本功能體現保險的機制,用收取保費的方法來分攤災害事故造成的損失,以實現經濟補償的目的,分爲分攤損失和經濟補償兩項功能。

1、分攤損失功能:保險是分攤損失的方法,是建立在災害事故的偶然性與必然性的對立統一基礎之上的,保險機制能夠運轉的原因是被保險人願意以交付小額確定的保險費來換取對大額不確定的損失的補償。保險組織向大量的投保人收取保險費來分攤其中少數成員不幸遭受的大額損失。

2、經濟補償功能:保險用分攤損失的方法來實現其經濟補償的目的,按照保險合同對遭受災害事故而受損的單位、個人進行經濟補償,保險的產生和發展都是爲了滿足補償災害損失的需要。

二、派生功能

保險的派生功能是投融資功能和防災防損功能。

1、投融資功能:一方面它是對保險人而言,因爲保險費的收取與保險金的給付或賠償之間存在着一定的時間差,保險人此時可以對保險基金進行投資經營,使得保險基金能夠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它是對投保人而言,投保人可以選擇某些保險產品以獲取預期的保險金的給付,從而將保險作爲一種投資。

2、防災防損功能:一般說來,保險人可以通過提供損失管理服務來實現防災防損功能,即幫助被保險人對潛在的損失風險進行預測、分析與評估,提出合理的事前預防方案和損失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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