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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法規定我國證券公司的組織形式爲

我國證券法規定我國證券公司的組織形式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我國證券公司的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得采取合夥及其他非法人組織形式。證券公司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法人企業,分爲證券經營公司和證券登記公司。狹義的證券公司是指證券經營公司,是經主管機關批准併到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營業執照後專門經營證券業務的機構。它具有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資格,可以承銷發行、自營買賣或自營兼代理買賣證券。普通投資人的證券投資都要通過證券商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