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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投保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保險利益的依據是

確定投保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保險利益的依據是
確認投保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保險利益的依據是,該利益是經濟利益。1、保險公司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係非常重視,兩者之間無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是不能承保的,投保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保險利益就是債權。2、債權人因爲債權的存在,與債務人之間有保險利益關係,因爲其債權能否如期獲取,與債務人的身體和生命有關,兩者定立合同的保險金額以債權金額爲上限,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予給付,同時投保的時候要提供借條等證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文件。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認定某人爲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應考量兩個要件:形式要件-保險合同關係的一方。如以自己的名義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或因某種法律事實取代原投保人而加入到業已成立的保險合同法律關係之中。實質要件-承擔支付保險費義務。缺少某一要件,不爲完整意義的投保人,其合同權利將受到一定製約。